各分支机构,动植中心、食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我局根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7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和进出口食品复验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圳地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复验工作管理办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和深圳局食检处联系。
特此通知。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6月18日
深圳地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地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术语、定义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一致。
第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四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食品检验监督处(以下简称食检处)负责经深圳口岸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深圳局下属各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深圳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食检中心)负责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应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工作结合进行。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
第二章 进口食品标签检验
第七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向分支机构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照标签检验有关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第八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各类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应一人检验,一人审核,双人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标签相关信息录入标签管理系统,并发给进口商标签备案凭条。
第十一条 获得标签备案凭条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报检单位在报检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条及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至五项所列证明材料。
发现深圳局其他分支机构备案的标签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支机构之间应进行沟通,并对进口预包装食品先通关放行,再进行标签检验;发现其他直属局备案的标签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第十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出具《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见附1),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分支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特殊规定除外)。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分支机构应监督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整改加贴合格中文标签。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继续在分支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五条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完成食品中文标签整改加贴后,应当填写《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申领表》(见附2),向分支机构申领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同时提交进口食品已整改加贴中文标签证明材料。
对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A级、B级企业可采取由企业提交进口食品已加贴合格中文标签的证明资料(包括视频、照片等)方式进行监督。
对检验检疫信用管理C级、D级企业批批实施现场监贴。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中发现不合格情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录入CIQ2000系统;退货或者销毁的还应录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发生变化,或进口食品的配方发生变化、标签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文字、图形、符号及经销商等发生变化时,其标签备案凭条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记录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和查验情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九条 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可以向分支机构申请免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可以向辖区分支机构申请免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并由辖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第三章 出口食品标签检验
第二十一条 首次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标签检验有关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书面声明(食品标签经收货人确认,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要求,或者符合合同相关要求),或境外收货人对标签符合相关要求的确认声明。
(二)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三)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首次出口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对标签予以留存备案。该食品再次出口时,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只需提供经留存备案的标签样张,无需提供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标签检验相关资料。分支机构在实施现场查验时应核对标签样张与食品标签是否一致。
第二十三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二)标签标识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分支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特殊规定除外);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中发现不合格情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录入CIQ2000系统。
第二十六条 进口国(地区)食品相关要求发生变化,或出口食品的配方发生变化、标签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文字、图形、符号及经销商等发生变化时,其备案的标签样张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记录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和查验情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向辖区分支机构申请免予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第四章 标签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局食检处、分支机构应定期组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在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中遇有问题,应组织研究讨论,也可通过《深圳检验检疫局业务问答书》和深圳局食检处联系;深圳局食检处遇有问题,应及时请示质检总局相关部门,确保标签检验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深圳局食检处应定期组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非预包装食品(包括散装食品)的标签检验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深圳局制定的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
附2: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申领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