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检动〔2014〕239号)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检动〔2014〕23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04 13:53:01  来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192
核心提示:为加强深圳辖区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管理,促进进口肉类产品业务良性有序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第93号公告)、《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2014年第3号公告)、《深圳局关于印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检风〔2013〕632号)要求,我局制订了《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深检动〔2014〕239号
发布日期 2014-06-05 生效日期 2014-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szciq.gov.cn/cn/doI/coid/Notice/ghxwj/20141230/52844.html
各分支机构:
 
  为加强深圳辖区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管理,促进进口肉类产品业务良性有序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第93号公告)、《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2014年第3号公告)、《深圳局关于印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检风〔2013〕632号)要求,我局制订了《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6月5日
 
  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被评定企业为在质检总局备案、在深圳辖区经营进口冻肉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机构为进口肉类各口岸及冷库监管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处室,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的信用评级机构按照深圳局风险处文件要求确定。
 
  二、评定周期
 
  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一般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度9月30日,评定周期内实施信用采集;新备案企业及评价周期内未开展相关业务企业按《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评定时间
 
  每年10月完成当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评定工作。
 
  四、信用评级
 
  按照深圳局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关分支机构及相关业务处室通过“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采集信用信息(在系统尚未上线前,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在系统上线后完成补录工作);在采集过程中,对进口肉类产品经营行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并参考“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信用采集评定条目”(附件1)的说明,对照相应的分值进行采集。采集过程应符合深圳局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要求。
 
  各信用评级机构对深圳局备案的进口冻肉经营企业在系统中进行信用分值汇总,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拟定为A、D级的企业名单和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审批表》报送深圳局信用管理办公室;对拟评定为B、C级信用的企业,由各信用评级机构统一在系统中根据企业信用采集情况予以评定。
 
  五、风险管理
 
  信用评定工作完成后,深圳局将根据信用评定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见附件2)。
 
  六、其它事项
 
  (一)各单位业务科室应检查“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的人员权限设置,将需要开通权限的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风险处。
 
  (二)A级企业在评定周期内还应满足《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中A级企业其他适用的评定规则。
 
  (三)其他未列明事项请参照《深圳局关于印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检风〔2013〕632号)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实施的补充通知》(深检风函〔2014〕147号)要求。
 
  (四)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进境肉类产品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1.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信用采集评定条目
 
  2.进口肉类产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措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