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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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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31 10:20:55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809
核心提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下发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92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查餐饮服务单位购进、贮存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餐饮〔2017〕148号
发布日期 2017-07-27 生效日期 2017-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2934.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下发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92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查餐饮服务单位购进、贮存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根据2017年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专项监督抽检计划(附件2)开展餐饮环节食用油的专项抽检。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发现餐饮单位涉嫌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的,应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沪食药安办〔2016〕145号)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应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沪食药监稽〔2016〕452号)的规定,及时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请各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2017年以来食用油监督检查和抽检情况,以文字总结和附件3的形式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餐饮监管处。如有重大案情应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2-3)
 
 
  2、2017年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专项监督抽检计划
 
  3、2017年餐饮单位食用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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