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
创建单位名称:
辖区: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第一部分 否决项目 |
||||||||||
项目 |
评定内容 |
评定结果 |
情况记录 |
审评部门 |
||||||
|
1、提出正式申请创建日期以前连续两年监督抽检未发现示范超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 |
是□ 否□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2、示范超市要建立完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执行。 |
是□ 否□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商务委 |
|||||||
3、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全部经培训考核合格。 |
是□ 否□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4、超市服务范围内,消费者对所经营肉菜的质量安全满意度达到80%以上(含80%)。 |
是□ 否□ |
|
市商务委 |
|||||||
第二部分 评分项目 |
||||||||||
项目 |
评定内容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实得分 |
情况记录 |
审评部门 |
||||
一 |
采购过程管理情况 (35分) |
1、示范超市要建立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台账。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 |
检查是否建立了完整的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台账。少1项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5 |
|
|
市农业局、市商务委 |
|||
2、积极推进肉菜追溯体系建设 |
1、建立肉菜追溯系统得5分; 2、肉菜追溯设备及系统运行维护得5分 |
10 |
|
|
市商务委 |
|||||
3、示范超市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进行审查,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 |
检查示范超市是否对供应商主体资质进行审核,少1项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10 |
|
|
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4、示范超市要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
超市至少推行 “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中的一种,且销售量达到50%的得10分;未推行任何模式的不得分。 |
10 |
|
|
市农业局、市商务委 |
|||||
第二部分 评分项目 |
||||||||||
项目 |
评定内容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实得分 |
情况记录 |
审评部门 |
||||
二 |
经营过程的管理情况(45分) |
5、示范超市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 |
1、有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的得8分; 2、有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的得2分。 |
10 |
|
|
市商务委 |
|||
6、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
1、采用冷链销售的得3分; 2、采用净菜上市的得3分; 3、采用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的得4分。 |
10 |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7、销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
查验资质证明,缺少一项扣2分。 |
10 |
|
|
市农业局 |
|||||
8、示范超市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防控风险。 |
1、有自查工作制度的得5分; 2、有自查报告的得5分。 |
10 |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9、示范超市能够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肉菜开展自检工作。 |
1、有设备得2分; 2、有自检记录得3分。 |
5 |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 |
|||||
第二部分 评分项目 |
||||||||||
项目 |
评定内容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实得分 |
情况记录 |
审评部门 |
||||
三 |
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15分) |
10、示范超市重视诚信建设,在超市内部主动开展诚信经营的教育和培训。 |
检查是否有高层管理人员负责超市诚信建设,在企业文化中是否包含诚信经营内容,是否在超市内部积极宣传诚信文化,主动开展诚信教育,有得5分。 |
5 |
|
|
市商务委 |
|||
11、示范超市要认真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
1、投诉举报记录,并处理完成的得3分; 2、能够按季度完成肉菜投诉举报分析的得2分。 |
5 |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12、示范超市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 |
检查企业网站、宣传材料等,有得2分,少1项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2 |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13、设置公示牌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以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 |
有得3分,少1项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3 |
|
|
市商务委 |
|||||
第二部分 评分项目 |
||||||||||
项目 |
评定内容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实得分 |
情况记录 |
审评部门 |
||||
四 |
示范引领 (5分) |
14、示范超市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销售产品为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并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
有专柜的得1分。 |
1 |
|
|
市农业局 |
|||
15、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包括采购、贮存和运输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包装和标签标识标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可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
有更加严格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得2分。 |
2 |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 |
|||||
16、示范超市作出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承诺,按照承诺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 |
承诺并检测合格的得2分。 |
2 |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 |
总实得分: 审评结论:符合□ 不符合□
审评人员签字: 审评日期:
有关说明:
一、创建对象
本市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实行许可制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项目应当覆盖为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其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评定方法
(一)审评人员根据创建单位提交的创建申请表,按照《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的内容进行评定。
(二)评定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否决项;第二部分按评分表计算得分,标准分为100分,对于评分标准中没有明确扣分要求的,按评分通则打分。扣分时,最多至本条分数扣完为止。
评分通则:实得分=标准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5 已全面启动,部分已达到要求;
0.2 已启动,但尚未见到成效;
0 未开展工作。
三、评定结论
对于否决项全部合格且总实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创建单位,评定结论为“符合”;对于任一否决项不合格或否决项全部合格但总实得分未达到90分的创建单位,评定结论为“不符合”。
附件3
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加强对示范超市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食安办〔2017〕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经营项目覆盖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肉菜)且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超市申报、评价、评定、管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验收标准。
第四条 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审评细则;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动员指导。
第五条 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的理念,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落实高标定位,管控源头,鼓励企业自愿、广泛参与,健全创建思路,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六条 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坚持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重在行业示范引领的理念,依据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认定。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出台《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评价依据。
第八条 《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坚持“成熟一个、审定一个”的原则,把握“一个定位、两个结合、三个创新”的工作思路,体现首都标准、首都特色,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指标应明确具体否决项,并根据重要性排序,设置得分项分值。
第九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过程标准。示范超市要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积极推进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进行审查,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要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二)经营过程标准。示范超市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防控风险;能够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肉菜开展自检工作。
(三)主体信用标准。示范超市要重视诚信建设,在超市内部主动开展诚信经营的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设置公示牌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以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
(四)示范引领标准。示范超市要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农产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包括采购、贮存和运输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包装和标签标识标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可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示范超市作出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承诺,按照承诺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条 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局、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媒体、专家等各方参与的综合评价工作组,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 各项工作达到《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的超市,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示范超市评定,公布示范超市名单,向示范超市发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样式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并把示范超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申请。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超市门店向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申请书;
(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自评报告;
(三)《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中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开展评价。根据《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按照以下程序完成考核评价:
(一)资料审核。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出创建超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安排复审材料和现场评估,审核不合格的终止评价工作。
(二)现场评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通过明查、暗访、群众评价调查等手段,严格参照《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对资料审核合格的企业门店进行现场评估和群众评价。同时,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该企业门店服务范围内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三)综合评议。由综合评价工作组对通过现场评估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等情况,开展综合评议。评议通过的列入公示名单。
(四)公示授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时间为两周。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对异议内容查无实据的超市,不影响创建授牌;对异议内容查证属实的超市,撤销其参与创建的资格。
第十四条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授牌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复核,对不符合授牌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超市将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开摘牌原因。被摘牌超市整改措施到位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正式提出申请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门店,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强化对超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约谈,核实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其申请,并且一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一)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菜;
(二)监督抽检中发现因超市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
(三)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或没有有效执行;
(四)没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
(五)超市服务范围内,消费者满意度未达80%的。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过程应符合相关调查评估行业的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参与评估的有关各方应当严守评估与管理工作纪律,客观公正,保证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并收回牌匾:
(一)因超市原因导致经营的肉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处罚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牌匾的;
(三)风险分级连续2次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
(四)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申请表
附件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申 请 表
申报超市名称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
食品经营 许可证编号 |
|
|
经营场所 |
|
|||
开业时间 |
|
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 |
|
|
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姓名 |
|
是否培训考核 合格 |
|
|
两年内有无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 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情况 |
|
|||
申报理由 (简述)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所在区食品药品安全 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第三方评审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市级食品药品安全 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