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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农农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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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30 08:21:12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864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依法治药,问题导向,理顺管理体制,将农药登记、生产、使用和市场监管职能划归农业部门,实施全程监管。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农药管理职责,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农发[2017]4号
发布日期 2017-06-25 生效日期 2017-06-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04-2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9年第2号)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药生产能力快速提升,农药的生产、贸易、使用已居于世界前列。但在农药产业快速发展中,出现产能过剩、使用量过多、经营秩序较乱等问题,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此,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依法治药,问题导向,理顺管理体制,将农药登记、生产、使用和市场监管职能划归农业部门,实施全程监管。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农药管理职责,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加快形成农业绿色发展方式,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农药作为具有一定毒性的特殊农业生产资料,既对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影响。加强农药管理,任务繁重、意义重大。
 
  (一)加强农药管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端牢中国人的饭碗,始终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守住“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底线,需要巩固提升粮食产能,做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受气候和环境变化的影响,病虫害的发生不可避免,通过施用农药等防治措施,控制虫害、遏制病害,实现“虫口夺粮”保丰收。必须加强农药管理,严把质量关,推进科学用药,提高防治效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二)加强农药管理,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需要。过去,为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资源过度开发,农药等化学投入品过量使用,生态环境已亮起了“红灯”。必须加强农药管理,遏制农药过量使用、滥用现象,把不合理的用药减下来,让透支的环境“喘口气”,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农药管理,是促进农业提质增效的需要。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居民消费正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转变,社会对“舌尖上的安全”高度关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更多体现在农药残留的控制上。必须加强农药管理,推广高效、低风险、低残留农药,推行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增加绿色有机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四)加强农药管理,是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我国农药产业大而不强,产能严重过剩,创新能力不足,产业集中度较低,农药市场秩序较乱。必须加强农药管理,加快技术创新,优化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提升农药产业质量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二、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思路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贯彻《条例》规定,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增效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业布局,健全监管体系,强化责任落实,推进科学用药,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药。增强法治观念,强化违法行为查处。依据《条例》规定,完善配套规章,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农资市场。
 
  ——坚持创新驱动。激发创新活力,加快研发新农药,开发新工艺,提升农药技术创新能力。
 
  ——坚持绿色引领。推进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高效低风险低残留农药,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制度。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坚持统筹发展。统筹国内与国外农药市场,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资源环境。
 
  (三)目标任务
 
  ——优化产业布局。到2020年,进入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达到60%以上;到2025年,进入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达到80%以上。
 
  ——优化产品结构。到2020年,新登记同质化产品数量减少30%;到2025年,新登记同质化产品数量减少50%。有序淘汰高毒农药,积极发展生物农药,以及高效、低毒、环保新型农药。
 
  ——提升产品质量。到2020年,农药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农药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稳定向好。
 
  ——提高农药利用率。到2020年,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5年农药利用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健全农药管理体系。用3-5年时间,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构建农药全程、全覆盖的监管体系。
 
  三、严把登记准入关,优化农药产品结构
 
  (一)加强登记分类指导。支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登记,加快推广应用;支持小宗特色作物用药登记,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登记资料,加快审批进程;支持生物农药登记,对天敌生物免于登记。限制高毒高风险农药登记,对安全性存在较大风险或隐患的产品不予登记,对在生产或使用中缺乏有效安全防范和监管措施的产品不予登记。
 
  (二)加快农药技术创新。完善农药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农药创新由国家主导向企业和产学研相结合转变。深化农药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建立技术交易平台,促进成果转化应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开发高效、低风险、低残留农药新产品。支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等新农药研制者申请登记。加快建立完善的农药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三)提升农药登记门槛。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控制产品数量。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严格限制混配制剂产品登记,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配比和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鼓励已登记产品优化配方或剂型,及时淘汰落后的配方或剂型。
 
  (四)建立农药退出机制。加强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评价,重点对已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开展周期性评价,加快淘汰对人畜健康、生态环境风险高的农药。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不予延续登记,或采取撤销登记、禁限用措施,并督促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加强现有高毒农药的风险评估,本着“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有序退出,加快淘汰。
 
  (五)加强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申请、审核和管理。农药登记试验实行省级备案管理,新农药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试验申请人要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保证其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农药,与登记试验样品一致。登记试验单位要按照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开展登记试验,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发现在登记试验过程中出现难以控制的安全风险时,责令停止试验。
 
  四、严把生产准入关,优化农药产业布局
 
  (一)加强农药产业调控。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药企业转型升级。控制生产规模,坚持适度、有序的原则,加快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遏制农药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提高集中度,新设农药企业须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建厂;农药企业迁址或新增原药生产范围的,须进入市级(地市级)以上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制定政策,积极培育大企业集团,支持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升质量效益。力争用3-5年时间,兼并重组一批中小农药生产企业,退出一批弱小农药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大型农药企业集团,提升农药企业竞争力。
 
  (二)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准入条件,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设施及设备,以及固定的生产厂址和布局合理的厂房、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设施、完备的管理制度等。严格审批程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公开办理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严格技术审核,要按照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现场考核,确保其符合农药生产规定。加强农药生产许可审批的证后监管,适时开展督查,确保审批标准严格、运转有序。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引导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安全制度,落实职业卫生规定,排查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减少污染源,降低“三废”排放。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配合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严把经营准入关,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一)加强经营许可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证核发。严格条件,经营人员要具有专业机构学习经历,具备指导农民科学选药、合理用药的知识和能力;经营者要配备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销电子台帐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严格审核,县级农业部门要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明确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必须设有实体店,并在互联网上醒目标注农药经营许可证、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标签图案等,同时严格执行互联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的跟踪调度,适时开展督查,确保经营审批规范有序。
 
  (二)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农业部发布《限制使用农药目录》,省级农业部门制定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布局规划,核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经营场所要具备仓储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经营者须配备有2年以上农药经营行业从业经历的销售人员,能够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三)强化经营管理责任。引导农药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加强督促检查,对经营场所、经营人员、台账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超范围经营农药的,要责令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加强技术培训,组织经营人员定期参加相应技术培训,提高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质量监管,规范经营者进货渠道,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对问题产品要及时召回。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农药使用指导,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一)推进科学选药用药。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选药、合理用药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种植制度、作物结构和生长发育进程,指导农民对症选药,防止乱用药造成成本增加和质量安全事件。指导农民按照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剂量、方法施用农药,并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高毒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鼓励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统一购买和使用限制使用农药。协助林业、粮食等部门,做好相应农药使用。
 
  (二)推进农药减量增效。深入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多措并举减少农药用量。扶持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开展病虫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效果。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控制病虫危害,减少化学农药用量。加快推广高效施药机械,推行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率。
 
  (三)加快农残标准制定。农药残留标准是评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科学基础,也是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农药残留标准,重点制定蔬菜、水果和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启动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加快标准集成转化,指导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维护农民利益
 
  (一)完善监督抽查制度。依法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抽查的主体、程序、方法,保障抽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查范围要覆盖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依法及时公开抽检结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二)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对核实为假劣农药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经营者招用被禁业人员的,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体系建设,提升农药管理水平
 
  (一)加强管理队伍建设。省级农业部门要建立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农药管理机构。地(市)、县(市)农业部门要按照履行农药管理职责的要求,明确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提供相应条件。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重点提升县(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农药执法能力,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农药管理队伍。
 
  (二)强化农药管理责任。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职责明确、责权统一。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定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的廉政风险防控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廉政安全。加强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对评审制度执行、评审过程运行进行督察,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其整改或提出处分建议。落实农药行政审批人员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审批过程公平公正。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按照标准优先、强化共享、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协同推进的原则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加快建立覆盖登记、试验、生产、经营等农药数字化平台,推进农药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监管,做到全程跟踪、分段把关、及时发现、盯住改进,实现农药信息互联互通、追根溯源、即时查询,提高农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农药行业协会在农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组织开展国际间、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农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做强农药产业提供服务。
 
  农业部
 
  201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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