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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批发配送两联单》和《散装食品标识卡》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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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0 10:03:35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28
核心提示:《批发配送两联单》和《散装食品标识卡》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便于消费者监督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重要环节。这两项制度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经营户主体的经营行为,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管,能够更好地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安全健康明白消费。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108号
发布日期 2017-06-14 生效日期 2017-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615/n181120269.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批发配送两联单》和《散装食品标识卡》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便于消费者监督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重要环节。这两项制度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经营户主体的经营行为,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管,能够更好地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安全健康明白消费。
 
  近期,在各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食品经营户在使用《批发配送两联单》和《散装食品标识卡》时,存在设计不合理、填写不规范以及不按要求使用的现象。为规范使用《批发配送两联单》和《散装食品标识卡》切实加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现食品来源去向可追溯,散装食品标签合法合规,省局在调研和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批发配送两联单》和《散装食品标识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食品经营者使用《批发配送两联单》和《散装食品标识卡》的检查力度。监督食品批发配送商向零售商批发配送食品时必须使用统一的“青海省流通环节食品批发配送二联单”,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在散装食品的容器上加贴《散装食品标识卡》。同时,鼓励地方设计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法》严于省局的《批发配送两联单》和《散装食品标识卡》。
 
  附件:   《批发配送两联单》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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