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12 13:51:2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31
核心提示:《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7〕68号
发布日期 2017-05-10 生效日期 2017-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gov.cn/jsgov/tj/bgt/201705/t20170527517759.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文件及附件:   szbf[2017]68(2017-05-10)

  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强化党政同责意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省食品安全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并严格落实。合理划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监管事权,明晰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省食品安全办、省监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省监察厅负责)
 
  (三)强化考核评价。组织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四)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为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提供有力保障。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编办配合)
 
  (五)强化统筹协调机制。根据人员调整、分工变化,及时调整充实食品安全委员会,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明确至少1位乡镇(街道)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省食品安全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按照队伍、岗位、业务专业化要求,逐步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及标准完善
 
  (七)完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以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加快推进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各地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和小摊贩、小餐饮等管理制度的出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法制办配合)推动2000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研究编制食品安全年度报告。(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八)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建立、清理地方标准目录,制修订、清理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提升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等服务能力。(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盐务局、江苏检验检疫局配合)
 
  四、严防食品安全源头问题
 
  (十)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落实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环保厅负责)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有序推进我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省农委负责)
 
  (十一)加大种养环节源头治理。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创建,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帐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药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省农委、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生猪屠宰清理整顿,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省农委负责)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行为。(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行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综合防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省质监局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十二)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两个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重点生产企业监管。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的监管。(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江苏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农村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平台及食品摊贩监管。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省农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城郊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等食盐安全监管。(省盐务局负责)
 
  (十五)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制定完善相关制度,逐步施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自查自纠,鼓励引导餐饮环节“明厨亮灶”建设。继续加大对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餐饮单位、旅游景区及其周边以及网络订餐等监管力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省食盐储备体系,加快建立食盐质量安全电子追溯体系,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省盐务局负责)
 
  (十七)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力度,依法开展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全面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保健食品信用体系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八)加强进口食品监管。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十九)加大抽检监测力度。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检验检疫局配合)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筹省、市、县三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研究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食品抽检率达到3.5批次/千人,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布抽检信息公布率达到100%。(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加强风险预警交流。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交流机制,加强风险联防联控。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修订全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二十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深入开展食药打假“利剑”行动,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食品安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省工商局负责)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省质监局负责)加大重点敏感食品走私打击力度。(南京海关负责)加大对食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证食盐安全。(省盐务局负责)
 
  (二十二)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发布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犯罪专业侦查机构建设,配强专业侦查力量。(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对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者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二十四)精心实施规划。落实“十三五”国家和江苏食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监管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提供保障。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省、市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配备乡镇及公安机关食品快检设备。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管理考核通报机制,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继续推进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省粮食局牵头,江苏检验检疫局配合)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依托省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省科技厅负责)
 
  (二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江苏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和大数据工程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主动衔接,积极配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食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接农业、商务等部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资源,提升追溯体系运行成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盐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入开展“双安双创”活动
 
  (二十八)组织召开现场会。以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双安双创”)为抓手,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召开“双安双创”现场会,加强创建工作宣传,展示“双安双创”成果,总结推广各地食品安全工作成功做法和经验。出台《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将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纳入常态化管理。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考核。(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十九)拓展创建参与度。培育、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创建,鼓励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扩大创建工作知晓度和影响力。对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样板,实施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动员不低于60%的县(市、区)参与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30%以上的参创县(市、区)参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复核评价。(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推进保健食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大对未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企业的监督力度。(省食品安全办牵头,江苏保监局配合)
 
  (三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委宣传部负责)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强化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省科协负责)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省教育厅负责)
 
  十一、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三十二)严格“三品一标”认证。深入实施产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省农委、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出台促进江苏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认真落实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快冷链物流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地产冷库、低温加工配送中心等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冷链共同配送,加强冷链配送网络建设,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加快构建智能温控仓储、冷链运输、加工配送、终端销售、全程可追溯的“无断链”食品冷链物流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五)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将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实际从整体布局、规划等方面加以考虑,制定支持鼓励创建工作的扶持措施,从专项资金上予以保障。(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十六)组织实施出口食品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结合实际制定“三同”企业创建工作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和落实“三同”企业创建的优惠措施,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食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食品行业整体质量提升。(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
 地区: 江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0) 法规动态 (2920)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