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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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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12 13:47:21  来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3760
核心提示: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将质检总局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接入相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6-06 生效日期 2017-06-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http://www.szciq.gov.cn/cn/doI/coid/Notice/szb/20170609/54240.html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现将质检总局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总局版跨电系统”)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接入相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费提供总局版跨电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其代理人、第三方平台可登录总局版跨电系统企业端子系统(http://www.kj.eciq.cn)进行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具体操作参见《质检总局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企业端)用户手册V1.0》(详见附件1)。
 
  二、公开总局版跨电系统经营主体(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有关报文标准规范参见《质检总局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V1.0》(详见附件2)。
 
  三、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对于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四、总局版跨电系统可接收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业务单证信息,主要有备案信息、商品清单、三单等,具体如表1所示。
 
  表 1 业务单证数据传输主体

序号

业务单证信息名称

传输主体

备注

1

经营主体备案

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跨境电商贸易参与企业或其代理人

 

2

商品备案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3

入区清单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4

出区清单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5

入库单

电商企业或仓储企业

暂缓执行

6

订单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7

运单

物流企业

 

8

支付单

支付企业

 


  五、总局版跨电系统的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质检总局官网发布,请及时关注。
 
  六、对于各地已经建成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或“单一窗口”平台,如果数据标准与接入事宜完全能满足要求的可以直接与总局版跨电系统对接;如果暂不能满足要求的,需通过升级改造与总局版跨电系统对接。
 
  以上事宜可咨询检验检疫服务热线:4008108188或010-82261535。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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