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肉馅加工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食品安全,现就规范生鲜肉类经营者加工肉馅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可根据消费者要求,现场将消费者购买的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
二、生鲜肉类经营者在采购生鲜肉类时,要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并索取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确保肉品来源合法、渠道正规、质量合格。
三、禁止生鲜肉类经营者将消费者购买后退回的肉类、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进行销售。
四、生鲜肉类经营者将消费者购买后退回的肉类、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
五、凡发现生鲜肉类经营者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责任约谈,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予以记分,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消费者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
六、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