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和指导,配合《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的贯彻实施,我部编制了《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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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环办环监〔2016〕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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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5-26 | 生效日期 | 2016-05-2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指南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和指导,配合《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的贯彻实施,我部编制了《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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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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