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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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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25 04:25:18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02
核心提示: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16〕48号
发布日期 2016-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nan.gov.cn/art/2016/6/29/art_132_443963.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食安办 市公安局 市农业局 市畜牧兽医局
 
  市林业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协调,强化部门间相互衔接与协作,统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现就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全程治理,不断强化部门协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安)和公安“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全力消除监管盲区,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信息等资源共享与合作,加快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可追溯、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二)健全机制,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息互通、联动保障等制度,健全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使用。
 
  (三)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建立合作共商机制,鼓励用创新的方式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
 
  1.加强食用农产品收贮运行为监管对接。农业、畜牧兽医、林业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收购、贮藏、运输监管,规范贮存、运输和装卸行为。贮存、运输冷冻冷藏保鲜的食用农产品应配有相应的冷冻冷藏设施。实施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督促经营者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及销售专用凭证,并予以记录和保存。
 
  2.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利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平台,逐步建立覆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加工、销售、消费等各环节,去向可查、来源可溯、责任可追的全程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优先将生猪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食用农产品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试点,依托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一批追溯示范典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农产品进货查验及其记录制度,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电子化”追溯管理机制建设,不断提升追溯管理能力和水平。
 
  3.严格实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16号)要求,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无缝对接,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
 
  (二)完善监管资源共享机制。
 
  1.加快监管信息共享。按照省农业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衔接规范(暂行)的通知》(鲁农监字〔2015〕68号)要求,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依托省信息资源平台,按照统一数据标准规范,通过技术手段汇集各级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监督执法、案件查处信息,以及食品安全最新检验检测技术方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政策、法规等信息,实现各级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2.加强风险交流合作。建立风险监测、分析和研判结果共享机制,完善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及时相互通报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信息。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重点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合作社)、流通环节及收贮运环节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其中,对“菜篮子”和大宗粮油作物产品全部纳入风险监测、分析范围,逐步扩大风险交流品种、种类。
 
  3.提高风险交流能力。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监管人员及生产经营者风险交流知识培训,增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意识。加强监测预警,就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可能存在的危害与风险进行调研、分析、交流,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及时相互通报,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强化监管执法联动。
 
  1.加强行刑衔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深挖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与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对案件后续鉴定等工作予以保障。强化落实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移交、通报、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进一步加大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力度。
 
  2.坚持检打结合。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追踪溯源,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失信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公示失信违法主体,增强执法威慑作用。行政监管部门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情节严重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也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对经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突出重点治理。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业态、重点品种以及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研究治理,发挥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优势,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假劣农资、假劣食盐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和陋习顽疾,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和“潜规则”。
 
  4.强化应急合作。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建立食用农产品输入、输出型应急事件处置合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协同处置问题食品。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沟通,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通报,协同开展事故处置、问题产品控制和召回、应急救援、流行病学调查、事故报告、信息发布以及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对跨部门、跨领域重大舆情密切跟踪、及时通报,联合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职责,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促进部门间相互衔接与协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市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主动加强合作,推进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对接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合力。
 
  (二)强化联合督查。各级食安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本级“三安联动”工作的协调、督查和考核,与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每年至少联合开展1次督查活动,对季节性产出集中的食用农产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督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做到既要职责分明,又要无缝衔接。监管工作中因推诿扯皮、配合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地区: 山东 
 标签: 农业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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