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食之放心专项行动,切实做好五一期间涉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有效预防食物安全事件发生,根据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省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按照省局《2017年“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食之放心行动工作方案》(黔食药监餐发〔2017〕101号),现就“五一”期间开展涉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域旅游的战略部署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五一”期间涉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开展排查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节日期间不发生食物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对涉旅重点区域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
各级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以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站、车(航)站码头周边、游客流量密集等区域为涉旅重点区域进行大排查,全方位地开展问题排查整治,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排查出的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跟进落实整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坚决整治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脏、乱、差”现象。
(二)对我省旅行社协议餐饮企业实施专项检查和指导规范
1.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应于4月30日前,组织对我省旅行社协议餐饮企业和经营户(名单见附件)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检查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含卫生间)、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设施设备及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9个方面30项关键环节控制点。对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应对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整改限期改正。对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除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外,应将复印件(或扫描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上报省局。已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不再重复检查,但应提供“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检查凭证。
2.对本次专项检查的旅行社协议餐饮企业(经营户)实施红黑榜名单公告,对检查结果符合或基本符合并积极整改到位的企业(经营户)列入红榜名单,对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列入黑榜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红黑榜名单由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局统一公布。
3.旅行社协议餐饮企业(经营户)代表了我省旅游的窗口形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结合餐饮示范创建、量化分级、明厨亮灶等工作加强指导规范,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同时要树立助力全域旅游井喷式发展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兼顾服务礼仪、服务质量的培训引导。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行政指导方式促进餐饮市场的优胜劣汰,调动餐饮企业和经营户争创示范、提高量化动态等级、实施明厨亮灶的积极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与旅游行政部门、涉旅餐饮企业和经营户加强协调沟通,建立信息联络渠道,把具备接待能力的餐饮示范企业、量化高等级企业、明厨亮灶企业向旅游市场推介。
三、完善预案,有效处置
(一)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五一期间组织机动巡查执法力量,对节日期间重点区域进行全覆盖巡查,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行政措施,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群众投诉要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处置,确保旅游环境的稳定和谐。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群众权益的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做好“五一”期间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涉旅重点区域实现12331举报电话公示全覆盖,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妥善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工作督查 总结通报
(一)省局将适时对全省大排查大整治情况进行随机暗访督查,并将各地监督检查情况和红黑榜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应于2017年5月5日前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度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和旅行社协议餐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报送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传真0851-86800455,邮箱gzcyspaq@126.com),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三)对工作消极不作为的县(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名单上报省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