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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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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4 10:53:4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753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0号)部署要求,结合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实际,现发布关于在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医发〔2017〕96号
发布日期 2017-04-06 生效日期 2017-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58553.shtml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药监察所: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0号)部署要求,结合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实际,现就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在畜禽定点屠宰后续监管工作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保障畜禽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和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执法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依法监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公正高效。转变监管理念,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公开透明。坚持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各畜禽屠宰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各负其责。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农牧业执法机构,下同)按照职责负责全区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盟市兽医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农牧业执法机构,下同)负责本地区的随机抽查工作。
 
  稳步推进。各地根据屠宰行业分布结构和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力量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随机抽查主体
 
  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定点屠宰后续监管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后续监管的随机抽查工作。盟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后续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自治区、盟市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适当调整畜禽定点屠宰后续监管随机抽查层级。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原则上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特殊情况下可以交由盟市检查,盟市兽医主管部门也可申请自治区选调其他地区执法人员参与检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对盟市兽医主管部门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三)随机抽查人员
 
  开展监督检查时,实施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畜禽定点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及专家名录库》(建设细则详见附件1)中随机选派。根据抽查内容,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和专家特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由兽医主管部门指定1名组长,具体负责本组检查工作。
 
  (四)随机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截止2016年底经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审核通过的在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除存在或明显涉嫌违法、或已经依法立案查处的检查对象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五)随机抽查内容
 
  抽查内容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六)随机抽查方式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条件具备地区随机检查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先进的执法设备。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七)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原则上,自治区年度随机检查屠宰企业占全区在册屠宰企业10%以上,盟市年度随机检查屠宰企业占本盟市在册屠宰企业20%以上(含自治区抽查企业)。
 
  (八)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随机检查的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形成《畜禽屠宰企业随机检查意见书》(详见附件2)书面反馈意见,各地根据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盟市、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抽查事项及名录库建立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
 
  自治区、盟市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督检查职责和权限,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随机抽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网畜禽屠宰企业管理系统中三级审核通过企业全部纳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定点屠宰事项办理情况、变更情况随时调整。
 
  (三)建立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及专家名录库
 
  《畜禽定点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及专家名录库》由自治区、盟市兽医主管部门分级建立。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畜禽定点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及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和专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细化责任落实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明确监督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特别是旗县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后续整改监督检查,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畜禽定点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及专家名录库》建设细则
 
  附件2:《畜禽屠宰企业随机检查意见书》【   附件下载
 
  联 系 人:自治区农牧业厅畜禽屠宰管理处  李旭东
 
  联系电话:0471-665175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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