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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7〕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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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4 11:06:41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85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检验检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规定及农业部要求,我厅定于6月份开展2017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下称能力验证)。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函〔2017〕318号
发布日期 2017-03-31 生效日期 2017-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dagri.gov.cn/zwgk/tzgg/201704/t20170407_584366.html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顺德区农业局,有关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检验检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规定及农业部要求,我厅定于6月份开展2017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下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一)已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参加与现有资质相关的全部项目;鼓励参加其他项目。
 
  (二)拟于2018年底前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单位,应当参加与拟申请机构考核内容相关的全部项目;鼓励参加其他项目。
 
  (三)承担指令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单位,参加的项目还应当包含任务要求的全部相关内容。
 
  (四)欢迎其他的有关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或实验室自愿参加。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1.县级(含)以下农业系统内的农检机构:考核内容包括蔬菜中2017年国家、省监督抽查和省例行监测要求检测的47种农药残留。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同时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
 
  2.地级(含)以上市、顺德区农检机构以及其他的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包括蔬菜中2017年国家及省监督抽查、国家及省例行监测要求检测的71种农药残留。
 
  (二)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
 
  考核内容包括2017年国家及省监督抽查、例行监测中要求检测的β-受体激动剂和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
 
  (三)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考核内容包括2017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中要求检测的镉、铅、总砷、铜、总汞、镍、铬等7种。其中总汞、镍、铬3种考核结果暂不列入结果判定。详见附件1。
 
  三、工作组织与分工
 
  (一)技术支持单位
 
  1.委托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考核。
 
  2.委托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
 
  上述单位同时负责能力验证报名审查、样品制备与发放、结果汇总与分析、上报总结报告等。
 
  请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协助做好能力验证各项工作。
 
  (二)技术保障单位
 
  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为此次能力验证工作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结果报告等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
 
  四、时间要求
 
  此次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首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报名
 
  1.截止日期:2017年4月30日。
 
  2.报名方式:参加单位填写并打印好《2017年度广东省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确认表》、《2017年度广东省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确认表》,加盖机构公章后及时提交至相应的技术支持单位。
 
  (二)结果报送
 
  1.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各检测机构必须在领取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及结果上报工作。
 
  2.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各检测机构必须在收到样品后10日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三)补验
 
  需要申请补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补验工作统一安排,2017年8月底前完成。
 
  (四)结果汇总
 
  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在能力验证首验、补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能力验证结果汇总、分析及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收到能力验证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对各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形成总体评价报告后及时报送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结果应用
 
  (一)结果判定
 
  1.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
 
  (2)必须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
 
  (3)无故减少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结果的;
 
  (5)报送的结果资料未能有效溯源的;
 
  (6)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7)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8)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取消结果的。
 
  3.由于能力条件等限制,参加的项目未能覆盖能力验证内容要求的,其合格结果只作单项判定。
 
  4. 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按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分别判定。
 
  (二)结果通报
 
  1.能力验证工作全部结束后,我厅将对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及结果予以公开通报。
 
  2.对未在本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样品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或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按机构考核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测机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提交省征信系统平台联合惩戒。
 
  (三)结果应用
 
  1.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测机构,在2018年底前申请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初评、复查(评)或扩项过程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2.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应当停止安排指令性检测任务。同时不得承担下一年度的省级监测或检测任务。
 
  3.农业系统内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自行派员到省内的部级中心或我厅指定的农检机构进行跟班培训,努力提高检测能力及水平。
 
  4.已获取机构考核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连续2年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停止出具相关不合格项目的CATL检测报告,停止期至下一年度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合格或下次现场评审考核合格后。
 
  六、有关要求
 
  (一)能力验证作为国内外通行的科学措施,是衡量检测机构资质持有期间能力水平的重要工具。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及时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按时报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按要求完成检测及结果报送等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能力验证组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按时参加能力验证。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应的作业指导书(随样品现场领取或寄送)要求,将上报的检测结果打印成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传真至技术支持单位。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仪器数据和图谱等复印件寄送至对应的技术支持单位。
 
  (三)各技术支持、技术保障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检测技术路线,按时完成有关任务。未经我厅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漏能力验证有关结果。
 
  七、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
 
  (一)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联系人:季天荣
 
  电  话:020-85161431
 
  邮  箱:38765880@163.com
 
  传  真:020-85161060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20号
 
  邮  编:510640
 
  (二)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联系人:刘文字
 
  电  话:020-85284896
 
  邮  箱:app-gz@scau.edu.cn
 
  传  真:020-85284896
 
  地  址: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45号楼
 
  邮  编:510642
 
  (三)广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萧美玲、陈智慧、张志平
 
  电  话:020-37288847、37288632、37288951
 
  邮  箱:zac@gdagri.gov.cn
 
  传  真:020-37288231
 
  广东省农业厅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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