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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治理方案(内农牧医发〔20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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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31 08:29:1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204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含水产用抗菌药,下同)及其他兽药监管,提高兽用抗菌药科学规范使用水平,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综合治理行动。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医发〔2017〕62号
发布日期 2014-03-14 生效日期 2014-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51841.shtml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含水产用抗菌药,下同)及其他兽药监管,提高兽用抗菌药科学规范使用水平,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综合治理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假劣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和乱用滥用兽用抗菌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兽用抗菌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处理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二、治理重点
 
  (一)重点区域
 
  畜禽养殖主产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水产养殖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集中区。
 
  (二)重点产品
 
  重点查处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及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560号公布的禁用兽药;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用抗菌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的假兽药等);标签和说明书中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的兽用抗菌药;涉嫌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兽用抗菌药以及非法添加兽用抗菌药的其它兽药品种;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禁用和假劣药物饲料添加剂。
 
  (三)重点对象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兽用抗菌兽药(包括制剂和原料药)生产、经营企业。对将抗菌类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环节或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
 
  三、治理内容
 
  (一)加强兽药生产环节监管。一是加大对兽用原料药生产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杜绝将抗菌药物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环节;二是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制剂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
 
  (二)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以兽药GSP后监管为抓手,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一是严格控制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二是严禁兽药经营企业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三是严禁兽药经营企业将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配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
 
  (三)加强养殖环节用药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落实“一对一”监管工作措施,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户)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一是监督指导养殖场(区、户)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完善兽药使用档案;二是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品、违禁药物,以及不执行休药期、无兽药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三是实行兽药使用通报制度,饲养者在向屠宰场、交易市场、奶站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时要向收购者通报使用兽药情况,使用兽药(包括加药饲料)的,要保证所出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在休药期或弃奶期。
 
  (四)加强抗菌药物残留监测。配合已开展的201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兽药残留监控活动,将抗菌药物残留监测纳入全年例行监测计划,除自治区级开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重点对磺胺类、β-内酰胺类等药物的残留监测外,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畜产品中抗菌药物残留的快速检测,出现阳性或超标的送留样到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进行确证检测。同时,对阳性(超标)样品进行追溯处理,及时汇总上报兽药残留和饲料中添加抗菌药物监测情况报告,发挥残留监控效能。
 
  (五)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安全用药舆论环境。加大兽药安全使用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兽药经营者、使用者合理用药意识。向公众广泛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全社会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以滥用抗生素造成抗药性的严峻形势、不合理用药造成药物残留进而发展为畜产品安全事件等案例,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的意义。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环境。
 
  四、时间安排
 
  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初)
 
  制定下发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活动分工,完成整治工作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3月-11月)
 
  1.自查自纠。根据本《通知》和本辖区具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厉查处。
 
  2.检查指导。各盟市兽医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总结上报。各盟市兽医局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并于11月底前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兽医局。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7年7月-11月)
 
  自治区兽医局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情况,以抽查的形式开展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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