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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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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8 03:56:3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166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工作部署会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总体要求和安排,结合我区农牧业生产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质发〔2017〕79号
发布日期 2017-03-28 生效日期 2017-03-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53668.shtml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工作部署会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总体要求和安排,结合我区农牧业生产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3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工作部署会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我厅将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增加绿色优质农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扎实推进质量兴农,依据农业部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我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聚焦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严厉打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严管、严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解决面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增加绿色优质农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蔬菜生产基地和“菜篮子”主产县为重点,聚焦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重点管控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主要措施:围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一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三是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台帐记录、溯源管理。四是加强科学用药培训,尤其是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病虫害防治组织技术骨干的培训,严格按照安全间隔期施药,依法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行为。(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突出肉牛肉羊养殖重点地区和外调活畜问题多发地区、生猪养殖大县、屠宰场,以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为重点,进一步强化饲料、养殖、收购贩运等各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继续组织实施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增加牛羊养殖场户抽检数量,异地拉网监测向牛羊养殖重点地区集中。二是继续组织实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大牛羊屠宰场监督检测力度,严厉查处屠宰环节注射、饲喂“瘦肉精”违法行为。三是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加大工作薄弱地区督查力度。四是加大突出问题溯源督办力度,建立屠宰与养殖环节“瘦肉精”溯源信息通报机制,对外调活畜问题多发地区进行案件专项督办,督促产地追根溯源,消除问题死角。五是继续组织开展“瘦肉精”速测产品质量评价,强化对基层监管的技术支持。(此项行动由饲料处会同屠管处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地、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加大对奶站和运输车的证照、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强信息化管理,实时掌握辖区内奶站和运输车的变化情况,实行精准化管理,确保信息可追溯。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对辖区内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进行全覆盖监测,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强化主体责任。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生素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销售给养殖场等使用者、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强化养殖者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切实规范兽药生产经营行为。以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物原料的生产、质量检验、销售情况,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物制剂生产企业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切实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强化养殖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兽药使用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教兽用抗菌药物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生素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品、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切实规范线上发布兽药信息和销售兽药活动。逐步摸清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销售兽药特别是兽用抗菌药物的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信息、假劣兽药信息以及无证经营信息的网站、电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联合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置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此项行动由医政药政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屠宰监管“扫雷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苏木(乡)镇和集镇周边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认真落实政府属地责任。继续加强部门间协调机制,完善部门联动联检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二是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继续强化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全面落实畜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企业自检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屠宰企业肉食品准出制度,检疫检验合格的胴体及肉产品,要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胴体加施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三是继续做好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小型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屠宰企业,坚决予以取缔。(此项行动由屠管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农业部提出的“三鱼”(大菱鲆、鳜鱼、乌鳢)及我区主要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为重点药物,开展专项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在重点养殖地区,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档案,推进行业自律,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强化养殖企业(场、户)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让养殖户深知使用“两药”就是违法,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三是开展健康养殖模式试验示范。引导养殖户适当降低养殖密度,提高养殖动物抵抗力,控制或减少病害发生。四是加强监管责任落实。生产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情况执法检查,指导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标签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者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质的行为。强化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加大抽检数量,掌握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积极推进检打联动,确保阳性样品生产单位的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加强渔政执法工作,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依法销毁不合格水产品。五是优化养殖条件和环境。推进池塘标准化及池塘循环水工程改造,降低病害发生和水产养殖用药使用。(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重点打击农村和城乡、省际、县际等区域结合部门店不规范经营,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在互联网领域,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行为,加大线下涉案企业查处力度,严格监控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经营禁用农兽药行为。在果菜中草药等特色产区,重点打击在蔬菜、水果、中药材常用投入品中添加禁限用、未登记农药等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严格源头监管。严格农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和标准,严格控制过剩类农资新批生产企业数量,着力从风险评估、绿色环保和持续存限等方面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加强证后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吊销、取缔。二是狠抓案件查处。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加大对涉案不合格投入品的调查力度,做到追根溯源、一案双查;针对网上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及时搜集案件线索,线上线下互动,必要时通报公安机关。三是实施检打联动。完善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检测三方机构职能与工作机制。将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加快信用建设。在本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并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接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农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五是推进社会共治。认真落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6”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作用,完善举报奖励办法。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普及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进村入户为农民提供面对面技术咨询和检测鉴定服务。(此项行动由监管局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整治工作涉及多部门的,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开展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专项行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健全长效机制。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分别于2017年7、10月和2018年1月的5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7年7月和2018年1月的10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月农牧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7年12月15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农牧业厅监管局将适时通报各地信息报送情况,并作为年底工作考核的依据。
 
  农牧业厅监管局联系人:陆荣杰;电话:0471―6652070;传真:0471―6652027;电子邮箱:nmgnmytjg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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