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8 10:23:16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5491
核心提示:现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发布日期 2017-03-06 生效日期 2017-03-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3月6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地区: 中国 
 标签: 生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