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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政办〔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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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4 10:59:25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76
核心提示:《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共青海省委第129次常委会审定。为推进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有效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7〕23号
发布日期 2017-02-16 生效日期 2017-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xxgk.qh.gov.cn/html/1670/299286.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共青海省委第129次常委会审定。为推进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重点领域立法。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关键一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义重大。立法工作要围绕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重点在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加强对清真食品监督管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良性发展等领域进行。
 
  二、坚持科学民主立法,确保立法质量。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要立足省情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法治建设内在要求,科学合理安排立法工作,切实协调利益关系,科学界定权利义务,使立法工作准确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健全立法论证、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等制度,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要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处理好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要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防止部门利益制度化,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完善立法机制,注重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断推进立法的精细化,把重点放在关键条款的设计上,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三、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提交项目,立法项目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做到人员、经费、进度、责任四落实,按要求组织开展好起草、调研、论证和送审稿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省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必须书面报告省政府。对列入起草调研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调研、起草工作,为下一年度省政府立法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可适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列入酝酿论证的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准确把握需要立法调整的范围、基本情况以及国家相关立法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推动项目论证工作开展。
 
  省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政府立法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条件成熟、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要抓紧修改、调研、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

 

 
 地区: 青海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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