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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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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3 10:02:4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382
核心提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7〕25号
发布日期 2017-03-01 生效日期 2017-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703/t20170310_602263.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全面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效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着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深入开展“双安双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活动,全力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阶段性建设任务,有效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

  一、全力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阶段性任务

  以创建“放心肉菜超市”、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示范店、明厨亮灶示范店等为引领,持续加大 “双安双创”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全力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以创建促规范,以规范保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经费保障力度,建立稳定增长机制,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自治区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加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办的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职能。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犯罪打击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健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办法、奖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把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指标,推动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效落实属地管理及监管责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自治区党委政府考核办、监察厅、食品药品安全办等部门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按照建设统一性、专业性、权威性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的改革目标要求,继续推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推动专业化职业化食品药品和农畜产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确保有足够的力量履行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制定鼓励政策,优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食用农畜产品、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资源,积极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加强检验机构管理,强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结果比对,提升检验能力和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质监局、粮食局、公安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食品监管信息共享和资源综合利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功能。(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和相关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支持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追溯体系建设,努力扩大追溯体系覆盖范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负责;自治区农牧业厅、粮食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统计信息管理,研究编制自治区食品安全年度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五、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加快推动地方性配套法规、政府规章制修订进程。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法制办配合)加快地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的制修订,完善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内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监管执法的工作衔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粮食局负责)落实全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工作方案(2015—2020年),积极参与国家年度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兽药残留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

  六、努力改善农牧业生产环境条件

  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自治区环保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行业企业,监督帮扶现有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养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环保厅配合)

  七、着力加强食用农畜产品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大力推行农牧业良好生产规范,加强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落实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记录台账制度。严格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采取禁限用措施,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牧户依法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强化食用农畜产品产地产出规范管理,组织开展产地合格证试点推广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

  八、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强力实施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监管信息化,有效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贯彻“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信息公开等措施,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积极推动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支持帮扶企业开展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负责)加大食品加工园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出台优惠政策,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入园入市经营,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加大互联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管。(自治区粮食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突出对农村牧区、校园及周边地区(包括“小饭桌”)、旅游景区、交通运输站点、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农牧业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教育厅、旅游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九、切实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农牧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开展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落实风险分级监管制度,按照下管一级,统筹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食品监督抽查工作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完善自治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完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全力保障自治区70周年大庆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严格执行进出口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饲料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深入开展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切实加强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强化进出口食品、食用农畜产品和饲料安全的检验检测和风险防控。(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持续加大食品以及饲料中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农兽药滥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食品走私等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有效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移送、入罪以及鉴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定期公布联合奖惩名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加大种养结构调整力度,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着力推进“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基地建设。(自治区农牧业厅会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制定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推进食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严格行业准入,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动无害化标准处理厂建设,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配合)加强冷链物流行业和市场监管,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二、精心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和行业组织等各方责任,健全投诉举报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完善与媒体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支持各类媒体全方位进行宣传报道,开展舆论监督。强化科普网点建设,推进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安全教育活动中,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组织作用,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组织开展 2017年“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教育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维护”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相关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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