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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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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09 16:28:39  来源: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61
核心提示: 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通过不断加强专项治理,尤其是经过去年的专项整治行动,我省调味面制品的质量总体有所提升。为进一步加强调味面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食药监食监〔2016〕24号
发布日期 2016-09-30 生效日期 2016-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yp.yn.gov.cn/Websitemgr/newsview.aspx?ID=d5754db8-ca6e-4d21-a1d4-c46acad99fd6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通过不断加强专项治理,尤其是经过去年的专项整治行动,我省调味面制品的质量总体有所提升。为进一步加强调味面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生产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已经明确将调味面制品纳入“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实施许可,各地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调味面制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


    二、严把质量安全控制关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督促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生产环节要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的要求,坚决做到“五个严格”。即:严格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许可要求,生产企业要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严格控制产品中的微生物污染,企业选址、原辅材料存放、设备清洗消毒、卫生条件、人员健康状况等,都要符合相关规定;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是“三剂”即防腐剂(脱氢乙酸等)、甜味剂(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严禁使用富马酸二甲酯等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不具备自检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严格规范产品标签标识,标签标识要反映产品真实属性,规范使用产品名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要求;严禁不标注、部分标注或虚假标注生产企业信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经营环节,各地要紧密结合调味面制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情况,要求只能采购取得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食品,及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发现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经营条件、环境不符合要求,或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学校周边区域,要开展综合治理。积极主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采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青少年儿童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质量安全及营养健康的科学宣传,倡导健康饮食习惯,不食用或少食用不健康食品,拒绝购买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加大抽检监测力度


    各地要结合国抽、省抽以及地方抽检监测,加大对调味面制品的抽检力度,做到生产企业全覆盖、校园周边全覆盖。要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单元进行抽样,既要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也要抽取异地生产的样品;要重点检测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置。各地要加强抽检监测信息沟通,对发现的异地产品问题等,按照规定及时通报产地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防止监管链条缺失。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的要求,严厉打击调味面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三严禁一取缔”。即:严禁无证生产,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严禁经营单位销售无证产品及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使用容易造成混淆或诱导性文字图片标注的调味面制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的黑作坊、黑窝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于2016年12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省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30日


    联系人:张 星


    电  话:0871-68571602


    邮  件:13762811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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