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2017年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日
2017年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2017年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中心任务,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市委和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坚持食品安全责任追溯根本目标,以“四个最严”为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流通监管体系,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2017年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开展三个专项整治
(一)继续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按照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方案,加强督导检查,落实整治任务,着力解决滥用抗生素、产品来源不明、检疫检验证明不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非法添加、掺假掺杂等突出问题。年内组织市级“双随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各县区每月查处案件不少于2件。
(二)开展进货查验和记录专项治理。以食品批发经营者为重点,上溯生产、下追零售和餐饮,督促检查批发经营者落实进货、销售查验和记录制度。逐步建立以食品批发经营者为主体的追溯体系。各县区每月检查不落实进货、销售查验和记录制度案件不少于5件。
(三)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针对农村小食品店、小市场、小摊贩、流动送货者等重点对象,各县区要选取1-2个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试点开展“四好”农村食品店建设工作。
二、落实两类主体责任
(四)监督大型商超实施良好经营规范。扩大公开评价检查范围,通过“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重点检查供货商风险管理,引入社会监督评议,开展经营企业自查,督促大中型商超推进食品经营良好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市、区县两级监管机构全年至少实施20家以上大中型商超(随机确定)的公开评价工作,全年完成约240家。评价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消费者代表及媒体参加,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公开评价工作。
(五)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巩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的成果,落实总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任务要求,继续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工作。在全市开展集中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至2017年底每个县区建成2处规范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三、完成五项指导督促任务
(六)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对基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年内组织一次全市食品经营(销售)许可工作交叉检查,排查许可环节执法隐患;落实《网络食品安全交易查处办法》,根据省局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要求,指导县区局对辖区内自建网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加大对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经营)资格单位的监督检查。
(七)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在网格化监管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统一日常检查记录内容,完成纸质化痕迹留存;分步推进食品经营监管风险分级制度,2017年各县区完成辖区内大中型商超和部分供货商的风险分级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监管。2017年5月,组织全市食品经营(销售)风险防控专项工作交叉检查,排查日常监管执法隐患。
(八)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将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机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项目,突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大中型商超等渠道,全年完成11760批次监督抽检(含专项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回头看,督促县区局落实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职责,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执法完整性。在3.15、食品安全宣传周、传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继续组织集中开展“食品快检进市场”、“你点我检”活动,实现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九)加强食品摊点管理的指导工作。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指导各县区全面推进 “六项标准”对备案后的食品摊点进行监管,督促各县区至2017年底前打造2处以上食品摊点管理示范样板区域。
(十)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安山东”品牌复查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年内组织开展两次“食安山东”品牌复查行动,对不能持续符合品牌创建的经营者采取摘牌公示,督促基层监管单位落实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