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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春季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办餐〔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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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22 10:05:17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20
核心提示:学校春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省局决定开展春季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办餐〔2017〕14号
发布日期 2017-02-20 生效日期 2017-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41581.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校春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省局决定开展春季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春季开学之际,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并督促本辖区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检查有部署、责任有落实、措施有实效,切实将整治工作抓好抓实。
 
  二、督促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
 
  各地要在开学前,积极指导学校食堂对库房内上学期置备的冰鲜肉类、半成品、蔬菜瓜果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全面清理;对各种食品加工设备、留样柜、冷库等运转情况全面检查。同时,督促指导辖区内学校认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着重对学校食堂组织制度建设、应急处置、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索证索票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内容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自查情况要上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自查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重点监督检查。
 
  三、全面强化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一)全面核查清理校园内部学生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主体准入,对辖区内新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许可持有情况全面排查,严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无证经营。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会商解决有关问题。
 
  (二)集中力量在学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半个月内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督促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结果要及时进行复查,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力争在学校食堂和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率先取得突破。
 
  (三)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对供餐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并督促学校食堂立即更换供餐单位或供餐食品。
 
  四、持续推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
 
  各地要按照《辽宁省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建设工程工作方案》(辽食药监餐发〔2016〕28号)文件要求,结合春季校园及其周边专项检查工作,持续推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量化分级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学校食堂关键岗位规范化管理制度及标准等标准化管理措施。同时,加大对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开展“明厨亮灶”改造指导力度,确保2017年底实现全省持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明厨亮灶”改造率100%的工作目标。
 
  五、营造学校食堂齐抓共管食品安全氛围
 
  各地要将宣传教育贯穿于专项检查工作始终,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形成家长、师生、群众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教育,提升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大专项检查工作成效宣传力度,集中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的专项检查声势,震慑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请各地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整改工作落实,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局食品餐饮监管处。
 
  联系人:刘建平
 
  电话:024-31607035(兼传真)
 
  电子邮箱:canyinchu@lnfda.gov.cn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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