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13 14:56:10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43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青食药安办〔2016〕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餐〔2017〕19号
发布日期 2017-02-04 生效日期 2017-02-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210/n804018375.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教委),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青食药安办〔2016〕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和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其列为年度考核的关键指标。部门间要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信息通报、定期会商和联查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将学校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餐企业)、校园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者、家庭托餐的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学校及幼儿园的检查要达到100%,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大异地检查、交叉互查等随机抽查力度,并通报检查结果,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水平。

  二、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等项目的检查力度,对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无证供餐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督促其申请办证;对于没有经过教育部门许可开办或因达不到食堂开办条件的学校和幼儿园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会商解决有关问题。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做好食品经营许可换证工作,确保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依法持证经营。在学校和幼儿园设立超市或小卖部,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进行专题研究,并与学校校长(园长)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学校和幼儿园内部设立超市或小卖部的,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要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确保销售食品安全。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杜绝高风险食品,严格管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和用水卫生等关键环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要把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落实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学校要严把原料采购关,禁止采购和使用无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超过保质期的米、面、油等食品原料和食品,仔细查验供货者们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对采购的原料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要求贮存。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管控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留样管理等关键环节。不得供应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可能影响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食品。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幼儿园的食堂硬件建设的投入,积极改造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堂,督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阳光厨房建设,鼓励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便于家长进行监督;学校阳光厨房建设要达到100%。要建立健全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和饮水卫生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教育督导内容,督促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校校长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隐患。

  四、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农村学校食堂、监督量化等级较低的学校食堂以及发生过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食堂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工作,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率要达到100%;要督促学校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要积极利用学校放寒假之际,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属地学校食堂、供应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敦促硬件条件不到位、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追踪整改结果;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其供餐业务,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倡导学校食堂、供应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校园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针对不同业态、不同风险的经营者,制定不同频次、不同重点的检查计划。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督促校园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者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小餐饮,要加大整治力度。督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要持证经营,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把控食品采购关口,严格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倡导在校学生养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习惯,在校园周边就餐及网络订餐的,要选择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五、严格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基本情况,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实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无死角。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原料采购与贮存、进货查验记录、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对供餐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要立即通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准停止食用,并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立即更换供餐单位或供餐食品。

  六、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限期办证;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办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拒不办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七、积极探索家庭托餐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街道及社区作用,积极探索学生家庭托餐监管模式。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者要经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登记后方可经营,经营过程中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家庭托餐的规模、类型、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基本情况。要针对不同情况的学生家庭托餐,分类进行许可或备案、登记,加强对家庭托餐食品安全的指导,督促其落实开办者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对基本具有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家庭托餐,每年开学前进行公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要求学生选择名单内的家庭托餐;对无法保障食品安全的家庭托餐,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以整治和规范。 

     八、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将健康教育活动与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紧密结合,通过专题讲座、宣传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推动学生形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餐企业)、校园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者、家庭托餐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其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拒绝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感官性状异常等不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品。要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教育厅

  2017年2月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