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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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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04 15:15:26  来源: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344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订了《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渝卫食综〔2009〕1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卫疾控发﹝2016﹞74号
发布日期 2016-12-06 生效日期 2016-1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7-30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发〔2024〕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订了《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渝卫食综〔200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本企业适用,应当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承担全市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区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七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第八条 企业标准文本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编号、适用范围、食品配料(包括主要原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生产工艺、食品安全项目指标、限量和检验方法等。编制说明应包含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对情况、引用标准等具体内容。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九条 企业在新制定企业标准申请备案前,应当自行在重庆卫生监督网上(http://www.cqwsjds.com)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应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纸质件加盖企业公章;

2.编制说明一份及电子版,纸质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或延续备案表或修改登记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纸质件加盖企业公章;

4.备案前公示情况说明一份(新制定的提供);

5.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原件审核后返回);

7.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原件审核后返回);

8.原企业标准文本及复印件一份(延续、修订及修改的提供);

9.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返回);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需要备案;

2.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

3.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接收其备案材料,予以登记备案;

4.其它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备案登记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

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为:50xxxx(四位顺序号)S-xxxx(年代号)。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http://www.cqwsjsw.gov.cn)和重庆卫生监督网(http://www.cqwsjds.com)上向社会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到原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延续备案手续。有效期届满企业未办理延续手续的,该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修改: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2.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冲突的;

3.企业生产工艺或食品配料及配方发生改变的;

4.应该修订、修改的其他情形。

企业标准修订、修改、延续更新后,原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渝卫食综〔2009〕1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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