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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有关食品安全主体信息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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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3 11:18:17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765
核心提示: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作为较高风险C级风险企业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监管部门每年对企业总部至少开展2次现场监督检查。为落实有关监管要求,现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有关食品安全主体信息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1-13 生效日期 2017-0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zmqs.gov.cn/xxgk/qt/ztlm/cyaqjg/spjgtzgg/201701/t20170120_5943600.htm
各辖区局,各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作为较高风险C级风险企业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监管部门每年对企业总部至少开展2次现场监督检查。为落实有关监管要求,现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有关食品安全主体信息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登记范围
 
  此次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登记范围为:在我市范围内拥有2家及以上数量食品销售门店的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且企业总部在深圳的。
 
  二、食品安全主体信息填报要求
 
  各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要按照附表要求填写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名称、地址、食品许可证号、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联系人等信息,于2017年2月13日前统一向总部所在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科报送。相关信息如有变化,企业总部要在1个月内向所在辖区局报送最新情况。
 
  三、食品安全主体信息登记要求
 
  各辖区局由食品安全监管科统一负责接受辖区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信息报送(包括其他辖区门店信息),对报送的主体信息要登记造册,并于2月28日前将电子版汇总上报市局食品流通处。相关信息如有变化,辖区局要在7日内向市局食品流通处报送最新情况。
 
  食品流通处联系人:许涛涛、江苗,联系电话:83070900、83070489。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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