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 |
宝安 |
龙岗 |
福田、南山、龙华 |
光明、罗湖 |
坪山 |
盐田、大鹏 |
流通、餐饮 |
3 |
2 |
1.7 |
1 |
0.5 |
0.2 |
(二)生产环节每年针对在生产企业及备案小作坊全覆盖
(三)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抽样比例
(1)商场、超市(大超、标超)(含可自选商品类法人单位、含300家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50%;
(2)批发(批发市场、批发行(许可项目含批发或批发兼零售、名称中含批发两字)、农批、集贸市场及其他:30%;
(3)个体经营单位(小门店、小卖部): 20%;
(4)校园周边流通经营主体根据列明管理名录每年覆盖一次。
(四)流通环节评价性筛查抽样比例
(1)商场、超市(大超、标超)(含可自选商品类法人单位、含300家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 20%;
(2)批发(批发市场、批发行(许可项目含批发或批发兼零售、名称中含批发两字)、农批、集贸市场及其他:30%;
(3)个体经营单位(小门店、小卖部): 50%;
(五)餐饮环节抽样比例
(1)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连锁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工厂食堂:35%;其中1、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根据各区汇总名单,每两年覆盖一次。2、中央厨房、连锁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每季度抽检1次。3、 工厂食堂:根据各区汇总名单,每三年覆盖一次。
(2)其他餐饮单位:65%,当年任务批次需覆盖全部行政区所有街道;
(3)校园周边餐饮经营主体根据列明管理名录每年覆盖一次;
二、抽检频次要求
(一)在流通环节经营主体,同一生产单位同品种、同规格、不同批次产品原则上不得多于5批次/年;
(二)在流通环节经营主体,每家单位所销售经营的同一厂家同品种产品原则上不得多于2批次/年。
(三)在餐饮环节经营主体,每家抽检批次不得多于3批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不得超过6批次。
其他类型抽检根据实际抽检性质参考以上原则,对于餐饮示范单位、学校周边、网络食品等重点领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抽检计划,着重开展抽检,不依据上述抽检比例原则。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