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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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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18 10:55:17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4
核心提示:为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我省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6〕231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7/01/17/010702167.s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我省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重要职责和多项行政处罚职能,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增加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的行政职权。当前,我省部分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经费不到位,导致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被动,不利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落实。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担负发展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执法力度不减弱。要进一步明确承担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落实市、县级行政执法队伍工作力量,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善打硬战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队伍。
 
  三、积极落实粮食执法专项业务经费和执法装备
 
  各级政府要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所需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明确落实时限,对经费不足的应加大投入。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执法工作需要。配备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所需要的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执法车辆,保障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县(市)政府在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财、物等要素投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力量、所需资金和装备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到位以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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