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基本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经营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和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共治体系基本形成,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食品安全"一把手"工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合理划分食品安全职责事权,厘清监管范围和责任边界,优化监管模式,彻底堵塞食品安全漏洞。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强化责任落实。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加大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查检验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加大食品稽查执法和案件查办公示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要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产品追溯等各项管理制度。大力推进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实施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加强全员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构建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范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名称,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严格上岗资质要求。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
(二)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和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安)和公安 "三安联动"。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合作。强化各级食安委职能,加强各级食安办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评议考核作用。
(三)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加大跨部门编制调剂力度,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力量,优化监管队伍结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每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负责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管员,其工资报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一)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开展禁限用农药、兽用抗菌药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坚决取缔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生产企业资格,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实施农药化肥使用零增长工程。加强畜禽疫病防控,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落实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二)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整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数据,加大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到2020年,全省各级行政区域内每年安排的食品抽检监测数量不低于每千人4批次的标准。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组建食品安全专家队伍,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
(三)综合整治重点问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开展养殖水产品、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冻)品、肉类、酒类等重点食品,餐饮服务和风险程度较高或有地域特色的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检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农村学校饮用水、校园周边食品、农村小超市食品及旅游景区食品的安全整治。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监管。加强对小摊贩、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
(四)严惩重处违法犯罪。以违规使用高毒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激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突出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推进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能力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依法严厉打击行业"潜规则",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
(五)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走基层"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实施"黑名单"制度,在金融、土地、许可等领域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大力开展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抓紧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规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加快制订一批反映我省地方特色、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强化标准制定与监管执法的衔接工作。
(二)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按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为骨干、县级为基础、乡镇(街道)监管所快筛快检为网底、社会第三方机构为补充的原则,统筹规划全省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结果互认共享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方式。指导、支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检测能力建设。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建设"湖南智慧食药监"信息化工程项目。到2018年,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综合信息平台,满足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信息监测、应急管理、公共服务、决策支持和内部管理需求。加快推进重点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整体规划和要求,加快推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及追溯网络延伸。
六、支持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加快推进现代先进加工技术应用,提高精深加工产品比重,打造具有湖湘特色的食品品牌。全力打造千亿粮食加工业,重点发展畜禽肉类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果蔬罐头加工、精制茶加工等4个具有区域优势的子行业,培育发展水产品加工、方便食品、调味品、软饮料、酿酒等5个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子行业。支持食品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大力推动实施"多证合一"、"电子证书",鼓励监管方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积极提供政策法规、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等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
(一)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经费稳步增长。近三年重点解决食品监管执法车辆等装备、检验检测设备、监管执法人员轮训等突出问题。按规定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执法监测专用车、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执行监管人员三年轮训计划,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二)强化考核问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和"小康湖南"考核范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通报结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由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在文明城市、食品安全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问责力度,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