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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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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30 14:57:39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49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2-28 生效日期 2016-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6/12/58159.html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8日
 
  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使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标签标识违法违规问题得到及时清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工作内容和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2月)
 
  各地要将此次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背景、意义、内容、要求等向当地政府汇报,同时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进行宣传,提高从业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2-3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严格对照《通知》(附件1)的要求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我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在国内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查规范阶段(2017年3月-5月)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对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为重点内容,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5-6月)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督导检查,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此次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2017年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检查要求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的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展开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工作;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要加强对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文字、图像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报表(附件2)请于2016年6月10日前报送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999324
 
  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999289
 
  稽查处联系电话:0551-62999253
 
 
  2.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表

附件2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家数

检查家数

出动检查人员人次

检查发现问题家数

责令整改家数

其中责令下架家数

其中立案查处家数

其中移送公安家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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