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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本办法适用于食药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也适用该办法。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现场会销、食品网络销售问题。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明确规定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的情形。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明确规定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的情形。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通则适用于本省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本通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登记卡有效期一年。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必须对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等实行明码标价,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明码标价应当采取标价签(牌)、价目簿(表)等形式,也可采用智能化终端等电子点菜方式。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称重计价的菜品需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确认。
经营者必须对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等实行明码标价,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明码标价应当采取标价签(牌)、价目簿(表)等形式,也可采用智能化终端等电子点菜方式。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称重计价的菜品需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确认。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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