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24日
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品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各种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第三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对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等实行明码标价,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明码标价应当采取标价签(牌)、价目簿(表)等形式,也可采用智能化终端等电子点菜方式。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各种菜肴、面点、饮料、烟酒、茶水等食品,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按份计价的菜品,是否标明主料名称及重量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称重计价的菜品需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确认。
第六条 经营者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前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采用促销形式销售,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
第七条 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并签订合同或订单经消费者签字确认。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四)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据实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业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经营者如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