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在此次修订过程中,首次提出了“风险分级”的概念及相关要求。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基于《食品安全法》关于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2016年9月,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问答,《办法》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办法》中与风险分级有关的相应条款及其他配套法规
1.1、《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1.2、《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的评定还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确定。其中,该记录表是2016年8月16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附件2。
1.3、《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注:关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管理,在国家食药总局2016年8月22日发布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相应的具体规定。食品伙伴网也汇总整理了国家和各地发布的食品安全信用相关的法规(链接见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9424.html),供大家进一步参考。
1.4、《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注:此条款涉及的法规主要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也就意味着风险分级工作会与食品安全抽检、违法举报、产品召回息息相关,未来需要配套进一步关注。对此,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国家及各地发布的食品事故有关的法规文件,链接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9425.html。
2、《办法》对地方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要求:各省应制定相应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及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静态风险表》;可以上调或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的确定等要求;同时说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作坊、食品摊贩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基于上述相关要求,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国家及地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相关法规,汇总链接: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9082.html
3、食品伙伴网友情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各类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如果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会在各地食药局网站上向公众开放,任何消费者都可以检索查询。因此,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做到知法守法,利用风险分级管理的思路加强内部对风险的把控能力,不断提升产品的社会影响力。
与此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还需关注良好生产规范、HACCP认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地市级的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涉及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正向对外宣传,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
注:食品伙伴网汇总的质量奖的相关法规链接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9103.html。
总之,食品风险分级的管理是动态进行的,每年度的等级评定会建立在上年度的总体监督抽检结果之上。因此,需要企业切实加强内部的风险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持续改进,把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每一道风险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