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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6年中秋节前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情况的函(内食药监食流函〔2016〕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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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19 09:19:2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70
核心提示:为切实维护中秋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我局向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食品安全销售环节重点品种专项整治方案》(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23号)、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2016〕227号),在全区开展了中秋、国庆节日期间(以下简称“两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为全区各族群众营造了安全祥和的节日食品市场消费环境。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食流函〔2016〕327号
发布日期 2016-10-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6113.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二司:
 
  为切实维护中秋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我局向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食品安全销售环节重点品种专项整治方案》(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23号)、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2016〕227号),在全区开展了中秋、国庆节日期间(以下简称“两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为全区各族群众营造了安全祥和的节日食品市场消费环境。现将有关情况函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专项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锁定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问题,抓住重点环节,明确工作重点、任务、要求,突出节日食品特点,迅速部署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9月14日,分管副局长带领食品生产监管处和流通监管处负责人与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呼和浩特市地区食品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了突击检查;包头市分管副市长带队检查了包头市“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要求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有两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本地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食品市场违法行为
 
  (一)明确重点,实施监督检查
 
  结合全区实际,我局重点将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农贸市场、旅游景区、展销促销会以及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聚集地开设的超市、食品店、小摊点、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和“十个全覆盖”工程涉及的苏木乡镇确定为重点检查区域,将月饼、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酒类、饮料、糕点、食用油、冷冻食品、民俗特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等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列为重点品种。监督检查过程中,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一是查看经营者是否证照齐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食品展销、促销活动和以次充好、经销过期变质、非法添加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力度,切实净化节日食品市场;二是严查月饼等食品的进货关,查进货票据、台账等原始资料,查产品名称、厂名厂址、SC标志、保质期等是否齐全,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售不合格月饼等食品,打击月饼经销中的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三是检查标识、包装、“五无”产品,查是否有过度包装、伪造包装、借机搭售行为;四是本着整治、规范、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等重点企业加大检查频次,抓好薄弱环节的风险排查和控制,同时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市场检查力度。对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整改、下架退市、行政处罚等处置方式,予以纠正和规范食品经营市场秩序。在严厉查处的同时,进行追根溯源,从源头上根除制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底线。
 
  满洲里市开展进口食品专项整治,对268家俄罗斯进口食品经营户、企业全部建立了经济户口档案和主体经营台账,与206家俄罗斯进口食品经营户、企业及6家市场主办单位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市场管理者责任书》,与9家俄罗斯工艺食品生产者签订了规范中文标识的承诺书。
 
  鄂尔多斯市严格落实该市食用农产品“入场需要检查,合格再入市”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和经营“五无”食品、来源不明食品违法行为,通过采取强硬的行政处罚等手段,有效震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当地食品市场,保障当地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明确目标,实施监督抽检
 
  针对“两节”期间确定的重点品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综〔2016〕34号)要求进行监督抽检,特别是加大了对月饼、水产品、肉及肉制品(尤其是活禽)、酒类等11类食品的监督抽检批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追加监督抽检经费200余万元。
 
  (三)落实有力,监管成果显著
 
  截至9月13日,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43757人次,监督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农村牧区销售市场、小食杂店等9类经营场所共计58567户次,其中:检查食品批发市场899户次,农贸市场646户次,大中型超市(经营面积150平米以上)3099户次,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店6309户次,机场、车站、高速公路超市830户次,旅游景区食品店1695户次,展销会食品销售摊位327户次,小型超市、小食杂店等经营户35192户次,农村牧区食品经营店9579户次。取缔无证经营102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833份,立案查处案件111件,责令停止销售或下架退市食品数量2723.7公斤,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26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545万元,捣毁制售食品“黑窝点”20个。
 
  三、加强监管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一是我局要求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将信息公开作为防范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按照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通过新闻媒体,即时公开食品信息和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主动引导社会舆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倒逼经营者提高遵章守法意识,震慑违法经营者的不法行为。通过信息公开有效提升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合法经营者的社会诚信度。
 
  二是在专项整治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向食品经营户和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消费常识。
 
  四、加强值班值守,预防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两节”期间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节日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落实应急资源保障。一是制定了各项值班值守工作规定,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肃值班纪律,保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报告、处置及应急准备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两节”期间密切关注舆情变化,积极引导各类媒体宣传报道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弘扬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增强群众的食品消费信心,引导理性消费、科学消费,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食品经营户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部分小食杂店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未索证索票。二是食用农畜产品索证索票不规范,如跨地区运销的冷冻肉品不能提供原产地《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跨地区运销的进口冷冻肉品不能提供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每一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影响了冷冻肉品市场的进货查验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1.小食杂店、食品加工小作坊缺乏法律和诚信意识。将索证索票和购销货台账制度至于旁侧,敷衍检查。相关票据没有及时粘贴入台账,缺乏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未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
 
  2.基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对农业、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熟悉,对相关部门的监管流程和监管要求不清楚,对整体运行的关键点把握不准确,与相关监管部门配合达不到无缝衔接的要求。
 
  (二)中小型食品经营户对有温度控制的食品存在“脱冷”的现象。目前,大型超市的酸乳制品能够保证产品经营全程冷藏,但在广大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小食品店所经营的酸乳制品却很难达到冷藏要求。主要原因是:
 
  1.小食品店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没有真正认识到酸乳制品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危害和后果。
 
  2.消费者的饮食习惯导致部分经营者不愿意将酸乳制品放入冷冻冷藏设施内。很多消费者却更喜欢饮用温度高一点的酸乳制品,而达到2到6度冷藏要求的酸乳制品出柜时温度较低,反而影响了经营者销售。
 
  3.食品流通许可现场勘验把关不严,冷冻冷藏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一些食品经营者在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时,监管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配备冷冻冷藏设备。
 
  六、对策建议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对策建议
 
  1.严格市场准入,将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户作为流通环节监管重点,将落实食品经营户第一责任人制度作为监管的主要内容,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大市场巡查频次和巡查力度,强化动态监管,严格督促经营者亮证亮照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
 
  2.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酸乳制品不按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储存、销售的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所带来的行政处罚结果。同时,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改变饮食习惯,自觉加入食品安全监管行列,积极发现和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3.利用节假日期间是人流密集期和食品消费旺季的特点,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监督巡查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值守制度的落实情况。
 
  4.鉴于乡镇所执法人员大部分在原来岗位未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缺乏食品安全监管知识,距离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乡镇所执法人员加强监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各方面素质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5.基层监管所分布点多线长面广,缺乏先进的监管手段,缺乏交通工具、取证设备、化验鉴定设备,很难达到应有的监管频次,亟待提升乡镇基层监管手段。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监督整改和跟踪检查工作,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理,将立案查处的企业列入监督管理“黑名单”,实施“靶向”性监管,按要求将责令整改情况与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2.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对全区其他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整改、跟踪检查、案件查处等工作,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3.针对全区食品流通环节存在的普遍问题,积极研究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法、措施,有效确保全区各环节食品安全。
 
  4.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坚持“有报必查”,加强督促整改落实,做到件件有结果。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例,公布有奖举报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积极性。
 
  5.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加强违法信息公示,加快并将违法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曝光。
 
  6.加快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有关监管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在全区推广应用“食品销售环节监管信息公示栏”工作,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承诺书、分级分类管理、日常检验检测结果、企业日常自查结果、自查结果整改等情况以展板的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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