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全区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食药监〔2016〕165号)

关于开展全区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食药监〔2016〕16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19 09:22:1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68
核心提示: 为整顿和规范我区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秩序,排查化妆品市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放心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美容美发行业开展为期2个月的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2016〕165号
发布日期 2016-10-14 生效日期 2016-10-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fda.gov.cn/CL0040/11061.html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我区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秩序,排查化妆品市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放心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美容美发行业开展为期2个月的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
 
  安全为目标,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认真执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违规标识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使相关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化妆品经营规范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全区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以群众反映强烈、有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对象,以育发、染发、烫发、祛斑、防晒、美乳、健美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进口化妆品为重点检查品种,在全区美容美发行业范围内形成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三、整治内容
 
  (一)检查索证索票情况。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一是检查经营或使用的化妆品的合法性,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家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通过省级备案;二是检查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索证是否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是否按产品批次索取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三是检查是否实行台账管理,台账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标签标识情况。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是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二是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
 
  (三)整治涉嫌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证明和宣称有祛斑、烫染发、美乳等特殊功效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以及进口产品未取得批件的;整治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行为。重点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宣称美白(遮瑕)、祛斑、祛痘/抗粉刺、染发和育发等5类化妆品开展监督检查,对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药用疗效的化妆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并根据需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20日前完成)
 
  各地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日常监管台账,明确辖区内检查对象及重点检查单位区域分布,设计检查方案,提高监管和执法效能,做到靶向性强、实效性高。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通过召开动员会、培训、座谈、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形式,营造专项整治的氛围。要注重发挥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辖区重点美容美发单位负责人进行座谈讨论,建立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自律准则,采取发布倡议书、签订责任状等形式,督促美容美发单位面向社会作出保障经营使用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公开承诺,引导美容美发机构规范经营使用化妆品,进一步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10月31日前完成)
 
  各地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单位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填写《美容美发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发放《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化妆品告知书》(附件2),排查潜在性安全风险,对问题和隐患较为突出的,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建立健全美容美发机构档案。
 
  (三)执法检查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
 
  开展集中执法检查,要结合摸底调查、群众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样等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美容美发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整治美容美发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督检查中逐一填写《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3)。加大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拓宽案件来源,严厉打击经销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化妆品非法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将此次整治行动作为加强和深化化妆品监管的有力抓手,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检查任务,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案源要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严肃查办案件。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加大对美容美发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化妆品宣传医用医疗行为,对提供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单位要追踪溯源,坚决予以严惩。要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坚持标本兼治。在开展集中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引导企业积极自查整改,下大力气指导和帮促企业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等质量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要着重发现和选取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社会知名度较高、守法意识较强且能够自觉依法经营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单位,打造一批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店,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动辖区美容美发单位自觉守法经营,提升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美容美发机构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美容美发机构的法制观念。大力宣传美容美发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1月30日前完成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数据统计汇总。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与《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于12月10日前书面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人:王梦华;联系电话:0951-5665662;
 
  保化QQ群:236379674;邮箱:sajc@nxfda.gov.cn。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