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局办公室关于加强2016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6〕49号)

省局办公室关于加强2016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6〕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3 09:26:06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24
核心提示:2016年中秋节和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有针对性地加强“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排查治理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发布关于加强2016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办文〔2016〕49号
发布日期 2016-09-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b/28077.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中秋节和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有针对性地加强“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排查治理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两节”期间食品消费比较集中,也是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时段。今年“两节”正值我省水灾之后恢复重建的关键时期,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加强“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灾后重建部署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机构落实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佳节。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大“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结合当地两节期间食品消费特点,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一)突出工作重点,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力度。以肉制品、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等热销食品及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商业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节日和旅游度假消费集中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月饼等节令食品生产者、大型商超、承办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单位、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场所,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保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并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和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和原料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和使用无合法来源或不可溯源的食品和原料。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法违规使用防腐剂、保鲜剂、助发剂、漂白剂等物质。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7号),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网络订餐管理。加大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管理力度。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农家乐、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严格风险管理,加大节令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结合年度监督抽检方案,针对本地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点,统筹开展节日期间热销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并切实做好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积极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针对中秋节期间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及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强化生产过程监管,杜绝生产企业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回收食品生产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的行为;强化食品经营过程监管,杜绝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保质期、超保质期的食品以及不按照食品贮存条件要求贮存、销售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超市等食品经营者自制月饼等自制食品监管,确保加工制作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三)紧抓问题线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使用工业明胶和非食用盐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病死猪肉等劣质原料加工食品、利用工业硫磺或工业松香加工食物、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等食品添加剂、食品制作过程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水产品非法添加抗生素、用回收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虚假宣传、网络订餐无证经营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过期、回收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规范、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立即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形象生动、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深入社区和乡村,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慎重购买和食用野生蘑菇等不明食材加工制作的食品,倡导科学理性消费。保持12331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四、强化应急值守,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合理安排人员值守,保持联络通畅,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件)的应对准备工作。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事件和问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处理,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有效、上报及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防止事态蔓延升级。对因瞒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9月18日12:00前和10月15日12:00前,分别将中秋期间和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联 系 人:袁 超
 
  联系电话:027-87111507
 
  传真电话:027-87111510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