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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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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2 10:25:4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79
核心提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5〕86号
发布日期 2015-08-14 生效日期 2015-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03-08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509/t20150915_495173.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进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组织”,即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主席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度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当年无达到奖励条件的组织,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评审主席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主席质量奖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认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由自治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审定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主席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监局,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主席质量奖评审细则、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
 
  (二)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编制主席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主席质量奖申请,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汇总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主席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评审专家和审定委员会成员组成,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条 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经营性组织要及时足额纳税。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主席质量奖:
 
  (一)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存在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或上访的突出问题的。
 
  (四)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近3年内国家、自治区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定。
 
  第十四条 在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实施细则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每年度主席质量奖评审前,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有关审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本年度主席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表》和相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八条 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综合排序,提出主席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报评审办公室,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单位,并对拟奖励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奖励单位在自治区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单位,报审定委员会主任审核、自治区主席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主席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组织所在的地区、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获奖组织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获奖组织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主席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主席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开展质量提升、技术攻关、人员培训以及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扶持措施和鼓励政策
 
  各有关部门对获奖组织在获奖的有效期内,要积极扶持和帮助,促进其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要给予获奖组织较高的社会信用度。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各主要媒体要大力宣传获奖组织的发展成就,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政府采购时要优先考虑购买主席质量奖获奖组织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确定重点项目时要全程支持主席质量奖获奖组织提出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等方面向获奖企业倾斜。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在执行产业扶持经费补贴时,对符合支出条件的主席质量奖获奖组织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要给予主席质量奖获奖企业加分。
 
  第三十条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给予主席质量奖获奖组织出口产品免检政策,扶持出口创汇。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质监部门对获奖组织给予以下支持:
 
  (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定为AAA级。
 
  (二)除法定检验外的技术服务,减免收费。
 
  (三)执法检查每年一次,不得重复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席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自治区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奖励称号。
 
  第三十四条 建立获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五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主席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六条 承担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三十七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内政办发〔2011〕8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质量奖。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质量奖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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