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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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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28 16:37:01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和品牌战略,规范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04-28 生效日期 2025-05-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和品牌战略,规范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质量水平领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山东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分为“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两个子项。每届“质量奖”受表彰的企业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5名,“提名奖”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5名。

第五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省政府提报省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三)向省政府提报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建议。

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分细则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三)组建评审监督小组;

(四)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六)组织实施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

第七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者、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各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营业务连续正常稳定运营;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三)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

(四)无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重大舆情信息;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及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相关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在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获得“提名奖”的单位和个人,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有较大提高的,可继续申报,若再次申报未获得“质量奖”,不再重复授予“提名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市政府。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市政府,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事业单位,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市政府按要求出具推荐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省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初步票选、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形成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六条 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七条 质量强省办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省政府向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证书,并给予“质量奖”获奖个人一次性奖金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在质量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质量强省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接受评审监督小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审监督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的事项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如实向质量强省办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撤销机制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撤销其称号。撤销省长质量奖的,依法向社会公告,不再受理其申报。具体撤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质量强省办落实定期评估制度,评估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引领、持续改进等事项。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问题轻微的进行约谈,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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