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欧盟、美国等各地对食品过敏原的要求解读

欧盟、美国等各地对食品过敏原的要求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2 10:29:02  浏览次数:5256
核心提示:据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消息,2016年 1月19日澳大利亚通用磨坊公司(General Mills)因产品标签中未标明鱼过敏原,而召回一款一款食品。为什么未标注过敏原产品被屡屡召回,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企业对各个国家过敏原成分和法规了解不够。食品伙伴网将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消息,2016年 1月19日澳大利亚通用磨坊公司(General Mills)因产品标签中未标明鱼过敏原,而召回一款食品。2016年 1月,加拿大也先后召回未标注鸡蛋过敏原的冷冻海鲜食品、“爽口牌”海鲜产品及冷冻鱼饼等。
 
    为什么未标注过敏原产品被屡屡召回,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企业对各个国家过敏原成分和法规了解不够。食品伙伴网将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食品过敏原
 
    GB/T 23779-2009规定,致敏源的定义是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又称过敏原。食品过敏源是指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食品过敏原产生的过敏反应包括呼吸系统、肠胃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皮肤、肌肉和骨骼等不同形式的临床症状,有时可能产生过敏性休克(Anaphylactic Shock),甚至危及生命。
 
    现在大约有160多种食品含有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过敏原,常见的食品有:奶类,树果类,菜籽,豆类,蛋类,巧克力,香辛料,鲜果,海产品等。
 
    (二)食品过敏原的标注
 
    食物过敏原不但影响到人类的生活质量,甚至会危及生命。但是到目前为止,对食物过敏并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唯一的办法就是采取一定的措施使易敏者避开含有致敏成分的食物,如制定、颁发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将食品中所有过敏原成分都进行清楚的标注。
 
    (三)各个国家食品过敏原成分解析
 
    食品伙伴网对各个国家过敏原成分进行简单统计,如下表:
 

                                          表1 各国/地区过敏原成分统计  

国别

过敏原成分种类

标示要求

中国

(8种)

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

推荐标示

甲壳类及其制品、

鱼类及其制品、

蛋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大豆及其制品、

乳及其制品(包括乳糖)、

坚果及其制品

日本

虾、蟹、小麦、荞麦、鸡蛋、

牛奶、花生

强制标示(7种)

鲍鱼、墨鱼、鲑鱼子、橘子、

腰果、猕猴桃、牛肉、核桃、         

芝麻、大马哈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明胶

推荐标示(20种)

 

 

 

韩国

(18种)

蛋类(仅限家禽类)、牛奶、

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虾、猪肉、桃子、西红柿、亚硫酸盐残留量超过10mg/kg 时(以SO2计)、核桃、鸡肉、牛肉、鱿鱼、贝类(牡蛎、鲍鱼、海虹等)

强制标示

加拿大

(10种)

蛋类、奶、芥末、花生、

强制标示

海产品(鱼、甲壳类、贝类)

芝麻、大豆、亚硫酸盐、树生坚果、小麦及其他含麸质的谷物

美国

(8种)

奶、鸡蛋、小麦、花生、大豆、

强制标示

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

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

树生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

 

 

 

 

 

 

欧盟

(14种)

含有麸质的谷类(以下除外:小麦基葡萄糖浆,包括右旋糖;小麦基麦芽糊精;大麦基葡萄糖浆;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谷物)、

强制标示

甲壳类及其制品、

蛋及其制品、

鱼类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胡萝卜素和类胡萝卜素配制剂的鱼明胶;用作葡萄酒和啤酒澄清剂的鱼胶或明胶)、

大豆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精炼大豆油脂;大豆中提取的天然VE、天然D-α -VE、天然D-α-VE酯、天然D-α-VE琥珀酸盐;从大豆中提取的源自植物甾醇类和植物甾醇类酯的植物油;从大豆中提取的菜油甾醇中生产植物甾烷醇酯)、

奶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乳清;乳糖醇)、

坚果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坚果)、

芹菜及其制品、

芥末及其制品、

芝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浓度大于10 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以SO2计)、

羽扇豆及其制品、

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澳新

(10种)

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

蛋类、鱼类、奶、花生、大豆、芝麻籽、树生坚果类、

亚硫酸盐大于等于10 mg/kg

强制标示

香港

(8种)

含有麸质的谷及其制品、

强制标示

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

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

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奶类及其制品、

树生坚果及其制品、

浓度大于百万分之十亚硫酸盐(以SO2计)

台湾

(6种)

虾及其制品、蟹及其制品、

强制标示

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

奶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

    综上所述,每个国家/地区对食品标签中需要标注的过敏原成分的要求是有一定差距的,企业在生产或进出口含有过敏原食品时,须根据各个国家具体规定进行过敏原识别与标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1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8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