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类产品组装企业所需资质
1、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因此,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共同作为商品,组装工厂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跟据商事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非食品经营者如考虑将食品作为非食品的赠品,可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银行、物业公司等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品赠送者应当采购安全的食品,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保证赠送的食品质量安全。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类产品组装礼盒标签标示要求
普通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组装成礼盒产品后属于组合包装的产品,应该同时标示食品和非食品的所有信息。
普通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非食品的标签除了需要按相应产品标准标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要注意:具体产品还需要符合产品相关标准中的标识要求。组合商将食品和非食品产品进行组装销售,形成了新的销售单元,可以选择在产品标签标示组合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综上,把普通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产品组装在一起的企业需要具体相应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食品和非食品组装成礼盒产品后属于组合包装的产品,应该同时标示食品和非食品的所有信息,组合商可以选择在产品标签标示组合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