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 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 1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2 10:57:33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81
核心提示:《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9〕 180号
发布日期 2009-11-10 生效日期 2009-1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bts.gov.cn/HTML/20121028/tzwj/7651367569327FD9B66B14E110B1BD57.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评委会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评审办负责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或组织,均可申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在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发放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填写《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征求企业或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查。经评委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初选公示。评委会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以后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审定批准。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省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省财政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要参与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创业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六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参与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质量奖 评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