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证(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针对注册人在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
三、产品分类编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针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
四、产品标签: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
五、儿童化妆品标签: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