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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6〕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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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09 08:50:19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9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依法规范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检查。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6〕431号
发布日期 2016-09-06 生效日期 2016-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0213.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依法规范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第三方平台宣贯培训
 
  9月10日前,市食药监局、有关区市场监管局对主要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市食药监局负责对主要的第三方平台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第三方平台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市食药监局统一制作下发培训讲义。
 
  (二)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
 
  9月20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对主要第三方平台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附件1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两项《办法》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于10月开展复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平台入网单位监督检查
 
  市食药监局近期将下发各主要第三方平台本市入网餐饮单位参考名单,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逐户检查名单内入网单位的许可资质及其网上公示情况,并对许可资质可疑的单位按附件2开展现场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名单中未出现的入网餐饮单位(如店内张贴有第三方平台标识)的,也应按照要求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无证餐饮单位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从事经营的,应当通报负责平台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局。
 
  (四)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抽检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附件3的要求,通过网络购买样品对辖区内入网餐饮单位供应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检。抽检程序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务问答(一)——关于网络抽检》(另行下发)要求执行,并对需冷藏保存食品的冷链配送状况进行记录。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应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及核查处置。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检查
 
  市委书记韩正近日在市食药监局调研食品安全工作时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研究新形势下、特别是网络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拿出对策。本次专项检查是对本市网络餐饮服务领域问题的全面清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按照市食药监局统一部署,对各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市食药监局将对本次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还应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责任约谈及后续处理情况。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应从重实施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涉嫌变造、伪造许可证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追查责任人并按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信息报送和公布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分别于9月28日和10月31日前,向市食药监局食品餐饮监管处报送阶段性小结和总结情况,以及对入网单位的逐户监督检查结果和附件4汇总表,10月31日前报送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抽检结果。市食药监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情况。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餐饮监管处联系人:
 
  陆威达(监督检查),电话:23118179;
 
  胡鹏(监督抽检),电话:23118180;
 
  电子邮箱:wlcyjg@163.com。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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