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有关检验机构: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6] 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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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吉食药监科〔2016〕27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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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5-26 | 生效日期 | 2016-05-2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111.26.194.81:82/fdbzfw/tzgg/10641.jhtml 附件: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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