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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 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复函的通知(吉食药监科〔2016〕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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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26 09:13:28  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89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6] 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食药监科〔2016〕276号
发布日期 2016-05-26 生效日期 2016-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111.26.194.81:82/fdbzfw/tzgg/10641.jhtml

附件: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有关检验机构: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6] 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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