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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食品〔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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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22 08:53:31  来源:河南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497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对《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卫食品〔2016〕6号
发布日期 2016-06-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5-15
备注 http://www.hnwst.gov.cn/html/1/1008/2016-7-1/53997.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食品〔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对《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5日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向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其制定原则、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严谨性、合法性。制定标准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编制说明,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指标的内容,保障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措施等。
 
  第六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到省卫生计生委申请企业标准备案:
 
  (一)企业标准文本(三份)及电子版;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上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第九条 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卫生计生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上标注的备案号及加盖的备案章,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在向企业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河南省备案号编排格式为:41××××S──(年代号),其中41为河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是四位顺序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因修订标准重新备案的,继续延用原备案号并注明修订年份。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产品名称发生变更的,其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内,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核,企业经复核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企业经复核认为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的,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经省卫生计生委核查后,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延续备案表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将对企业标准予以注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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