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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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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21 16:17:17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40
核心提示:根据黑龙江省白酒全链条监管现场会暨食品生产监管会议精神,经反复征求各市(地)局意见,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食生〔2016〕173号
发布日期 2016-06-24 生效日期 2016-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8-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8月)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黑龙江省白酒全链条监管现场会暨食品生产监管会议精神,经反复征求各市(地)局意见,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白酒生产经营秩序,落实省局《重点食品品种全链条监管工作方案》,完善白酒产品从生产经营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新举措,确保白酒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加强白酒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链条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白酒生产经营,特别是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和检验检测手段,严格落实白酒产、供、销、用各环节的监管执法责任,认真排查和化解风险隐患,追根溯源,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解决白酒塑化剂超标、违法添加药品等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助燃剂误食、误用、标识标注不规范等问题,严防白酒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白酒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公众酒类消费安全。
 
  二、白酒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白酒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企业”)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一)白酒生产加工
 
  1. 企业主体资质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白酒生产许可规定条件和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发证要求。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及时办理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确保资质合法合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白酒生产许可证。
 
  2. 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要建立并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一名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承担白酒原辅材料采购和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履行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3. 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企业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书式全程可追溯记录或信息化技术实现白酒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记录应包括产品、原辅材料、生产、检验检测、销售、贮存、运输、交付接收、设备、设施、人员、召回、销毁、投诉等全部信息内容,各项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修改、灭失。
 
  4. 管理制度要求。要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落实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运输管理、销售台账和随附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人员培训、不合格食品召回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生产的白酒质量安全负责。采购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要求。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以及外协加工品要进行有效检验或验证,并应有相应的记录。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标准GB10343,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等液态非食用物质混入白酒生产加工。购进的粮食等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购进腐败霉变、农兽药残留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致病菌超标、超过保质期的玉米等原料,以及含有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添加甜蜜素、糖精钠等甜味剂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酒精或酒基、酒曲等用于生产加工酒类食品。不得在酒类生产中添加药品等非食用物质。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有相应的检验报告。鼓励企业建立原料粮食订单基地,或与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对原料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监控。
 
  5. 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应按照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23544-2009)和白酒厂卫生规范(GB 8951-1988)要求保证企业生产和卫生条件,企业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责任人,并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工序建立可追溯性记录,确保各关键控制点按工艺文件进行监控,切实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管控。
 
  6. 加强白酒出厂检验管理。企业要严格建立并落实出厂检验及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整改、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7. 加强塑化剂析出监控。企业要对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白酒原料及半成品、成品的设备设施、工具、管道、包材、周转用工具等进行全面排查,不得使用易析出塑化剂的塑料制品用于直接接触白酒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周转,并定期对原料酒基和成品进行塑化剂析出的监测。
 
  8. 严格规范产品包装及标签。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酒类标识。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得生产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得生产销售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不得以液态法、固液法冒充固态法白酒,不得以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9. 建立食品添加剂明示制度。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要注意防范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甜味剂问题。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单位、采购单位、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明编号、使用数量、使用方法等内容做好记录,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进行明确公示。
 
  10. 建立企业自查与报告制度。白酒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企业自查与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 加强白酒贮存和运输管理。白酒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严禁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污染物品、危险货物与酒类混贮、混运;严禁烟火,定期实施安全检查;运输时应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12. 加强白酒小作坊生产监管。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白酒小作坊生产列入所辖市政府小作坊核准目录的,应取得白酒小作坊核准证后方可组织生产,未列入所辖市政府小作坊核准目录的,不得生产白酒。糖化饲料厂副产品如作为饮用酒及酒类加工原料出售,应按照小作坊管理,取得小作坊生产资质后方可生产经营。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毒有害,污染白酒,并定期对生产的白酒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白酒经营(含流通、餐饮服务)
 
  1. 企业资质合法合规。白酒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照经营。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照,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粘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告示。
 
  2. 严格自律,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白酒经营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严格自律,诚信经营。要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销售制度、贮存运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不合格品管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从业者必须持有健康证明。白酒经营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专账管理、专库(区)存放,规范管理。发现或获知所经营的白酒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的,要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3.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采购白酒产品时,应当向首次供应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等资质文件,并复印留存。每批购进产品时均需索取该批次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生产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如供货者没有提供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采购进口酒类商品的,除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批次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外,还要对标签进行严格审核,核对中文标签,标签和酒类商品不得分离,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要求。同时,严禁在经营环节加贴和补贴标签行为。进货台账、储存和销售台账应统一装订成册,酒类随附单、进货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工商执照、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资料要建档保存,确保白酒产品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
 
  4. 散装白酒经营管理要求。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产品,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贮存运输。散装白酒盛装容器和销售工具应当符合白酒产品包装和工具要求。散装白酒的容器或包装上,应标明白酒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小作坊核准证编号)、配料表、酒精度、生产日期或批号、贮运要求、购进数量等相关信息。销售工具要定期消毒或清洗,并确定责任人,悬挂或张贴提示牌。白酒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标识预包装白酒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散装酒。流通环节不得对白酒产品进行再次加工或分装,不得在白酒中掺杂使假。
 
  5. 餐饮单位自酿酒管理。餐饮单位自酿酒(含传统泡酒)应当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并明示自酿酒原辅料及加工原料相关信息。自酿酒只限于本店销售,不得在本店外销售。
 
  6. 农村集体用餐白酒管理。农村集体聚餐组织者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酒类质量安全,防止白酒中毒事故发生。所使用的酒类饮品,应严格按照聚餐报备要求,由聚餐举办者或承包者如实及时准确将酒类饮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索证索票证明材料、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核准编号)、生产日期、产地、酒精度、购进数量等相关信息一并于聚餐前提前48小时报送本村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员,并按规定做好留样工作。本村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备。严禁向无资质或资质不全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酒类商品用于农村集体用餐。
 
  7. 餐饮单位安全管理。餐饮单位对用于火锅加热、烹饪助燃的酒精燃料及其他助燃物质等要加强管理,应添加蓝色染色剂等易于辨别的物质,不得与其他产品、物品混放、混用,尤其不能与酒类混放,必须使用有明显标识的专用中间流转容器,并实行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严防发生误食、误用等情况。
 
  8. 网络销售白酒规定。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平台销售酒类商品经营者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对入网酒类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酒类商品经营者网络销售的白酒产品应证照齐全,保证白酒食品质量安全。网络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有效证照和每批次白酒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在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白酒合格证明文件。白酒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网络不得销售散装白酒。
 
  9. 其他要求。白酒经营者应及时受理顾客投诉和搜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将其向白酒生产者及时反馈,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白酒监督管理
 
  按照省局《重点食品品种全链条监管工作方案》,着力完善白酒产品从生产、流通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新举措,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促进监管信息公开,鼓励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成果,构建“职责明晰、履职尽责、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食品监管工作体制。
 
  (一)加强日常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4次,对白酒经营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对本辖区白酒生产经营者,包括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开展普查登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白酒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切实纳入监管视线,增强监管针对性,消除监管“死角”,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更新。白酒生产加工企业要全部纳入省局电子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建立动态监管信用档案,由辖区局负责录入日常监管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详见附件),并向社会公开,实施动态监管。
 
  (二)实施“双随机”检查和“飞行检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省局定期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市地间“互查”等,加强对各地日常监管工作的督查督导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的监督检查。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白酒“双随机”检查工作方案,针对白酒生产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名单、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等方式,定期组织对白酒生产经营企业的“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对原辅料采购或进货查验、生产经营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全程追溯各环节开展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保证生产经营许可或核准必备条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同时,对辖区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
 
  (三)强化风险管理,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
 
  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科学制定白酒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有效性和覆盖率,鼓励采用快检等手段,提高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效能和问题发现率。加强对白酒中甲醇、氰化物、塑化剂、甜味剂等重要安全指标的检验检测,将白酒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对全年没有接受过监督抽检的白酒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查明原因,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发现安全性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同时,加大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检范围与频次,及早发现、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认真开展白酒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分析,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主动向地方政府报告,促进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和职责履行。
 
  (四)严格依法行政,严惩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依法查处白酒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核准证生产加工白酒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严厉打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白酒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构建投诉举报平台,促进社会共治
 
  进一步推进12331投拆举报平台建设。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白酒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健康消费白酒,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白酒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投诉。
 
  (六)强化“三责”落实,严格追究监管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白酒质量安全形势,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负首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三责原则,建立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权力与责任相平衡、目标与手段相统一的食品监管工作机制。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白酒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守白酒质量安全底线,确保白酒质量安全。对白酒质量安全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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