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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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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04 17:05:05  来源:国家粮食局  浏览次数:321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合理消化粮食库存有关会议精神,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去库存”方案及规定,有效防范“去库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严厉打击“出库难”“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工作顺利推进,现发布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电〔2016〕4号
发布日期 2016-06-29 生效日期 2016-06-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粮食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合理消化粮食库存有关会议精神,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去库存”方案及规定,有效防范“去库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严厉打击“出库难”“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工作顺利推进,现就做好有关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的重大意义
 
  合理、有序、加快消化过高粮食库存是粮食行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事关国家惠农政策的可持续性。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研究方案,尽快组织实施。从今年3月份开始,国家有关部门陆续下达计划,对部分国家临储玉米进行转储轮换,组织开展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竞价销售,还将通过其他方式积极稳妥消化粮食库存。
 
  由于销售处理的库存粮食具有收获年限不同、储存条件不同、地域品种不同、质量品质不同的特点,以至于销售处理方式不同,销售价格不同,涉及各方利益主体,监管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因此,粮食“去库存”工作政策性要求高、影响面宽。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务必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四个共同”原则,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严格管理要求,严密监管措施,落实监管经费,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为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二、切实加强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突出重点环节监管。
 
  1.企业竞买资格审核环节。检查买方企业生产许可证明等相关资质,加工能力、签订承诺书,以及认真履行统计报表报送义务等情况。
 
  2.交易环节。检查买卖双方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及时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交易相关信息等情况;检查粮食交易中心每期将成交的详细情况报送买卖双方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情况。
 
  3.出库环节。检查承储企业是否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以及提报的拍卖标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情况;检查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以及是否存在违背诚信、恶意违约等情况;检查买卖双方企业是否故意串通、虚假出库;检查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履职到位等情况。
 
  4.运输环节。检查买方企业购买定向销售的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是否单独运输,以及与其他粮食掺杂混存等情况。运输期间确需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检查其是否单独存放,买方企业是否提前通知发货地和中转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监管等情况。检查买方企业在粮食运回本企业后,及时报告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情况。
 
  5.加工转化及成品销售环节。检查买方企业将运回本企业的粮食加工转化,并保存粮食购买、出库、运输、入库、加工等各环节原始单据,以及租车票据、加工生产、用电记录等相关凭证情况。对参加定向销售的买方企业还要检查其在粮食接收、暂存、加工期间是否开展同品种原粮销售业务、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买粮食入库、加工、销售等情况。
 
  (二)突出重点部位监管。
 
  1.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定向销售、包干销售、国家一次性转储销售等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管,跟踪粮食流向。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购虚销、买陈抵新、转手倒卖、未轮报轮、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出口转内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2.以收购验收合格时建立的质量档案和签订的代储保管合同,作为粮食销售出库的数量和质量依据。对承储库点在收购、验收、储存、出库过程中因违规收购、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四个共同”机制分别进行责任追究,共同推动开展赔付和追缴。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检查中储粮、中粮、中纺、中航以及其他的承贷企业是否在粮食销售出库后相应核减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承贷企业和承储库点是否存在虚报库存套取国家补贴行为。
 
  4.对有关企业因粮食数量、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长期流拍、反复毁约违约等情况,以及成交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要予以重点关注,认真查找原因,适时安排执法力量进行重点监管。
 
  (三)建立定期核对制度。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指导买卖双方企业规范粮食出库、接收、储存、加工管理的程序手续,实行专账记载,专人管理。督促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四个共同”原则指定专人对买卖双方出入库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对,并与出库企业监管情况进行双向对比,严防“以陈顶新”转手倒卖,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进一步细化粮食库存保管明细账,做到卖方企业粮食出库、买方企业粮食入库明细到车(驾驶员),出库地点、接收地点明细到货位,粮食加工进度日清月结。有条件的地方,要在买卖双方企业安装粮食检斤监控系统,粮食检斤影像资料与检斤单一并留存。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政策性粮食监管的职责分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他承贷主体对销售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出库等负主体责任,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负监管责任,承储库点和买方企业负直接责任。有关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粮食交易中心)要会同当地中储粮分支机构、农发行分行成立联席机构,研究制定监管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及时解决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纠纷,加强粮食出库环节和销售粮食流向的监管。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发行、中储粮系统以及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严肃查处粮食销售过程中虚购虚销、买陈抵新、转手倒卖、未轮报轮、账实不符、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出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政策性粮食出库因违规收购、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按照“四个共同”机制有关规定处理、赔付和追缴。涉及套取价差补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拒不履行出库义务的企业,必要时报告地方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粮食顺畅出库。
 
  (三)畅通诉求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公布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名单,接受群众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安排力量调查、处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要对本辖区粮食销售出库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同时,将违规企业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国家粮食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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