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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宁食药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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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09 05:04:5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5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食安办﹝2011﹞25号)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厅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暂行)》(宁药监﹝2003﹞63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01-28 生效日期 2016-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fda.gov.cn/CL0040/10444.html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食安办﹝2011﹞25号)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厅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暂行)》(宁药监﹝2003﹞63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信函、网络、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给予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全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尚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
 
  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的相符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等级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案件性质以及罚没款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三)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
 
  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工作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财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2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2011年11月23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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