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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及肉制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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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06 11:10:31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98
核心提示:从各地查处的违法案件来看,肉及肉制品违法经营行为明显增加。同时,天气转暖后因保存不当而导致肉类腐败变质的风险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带来了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消费者肉类食用安全,遏制销售环节肉及肉制品违法经营行为,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及肉制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通〔2016〕50号
发布日期 2016-05-04 生效日期 2016-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655/n177314746.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从各地查处的违法案件来看,肉及肉制品违法经营行为明显增加。同时,天气转暖后因保存不当而导致肉类腐败变质的风险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带来了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消费者肉类食用安全,遏制销售环节肉及肉制品违法经营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销售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职尽责,扎实开展肉类食品市场监管。各地要以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及肉制品专营店、冷库冻库(包括冻肉制品批发零售点)、运输仓储等为重点区域,以猪肉、牛羊肉、鸡鸭肉、冻肉制品及各种薰腊肉制品等为重点品种,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检查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现盲区。
 
  (一)查清来源。严格核查肉类经营户进销货台帐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凡台账不齐全、不规范,尤其是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来源不明的,或者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肉类及其制品,一律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限期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对发现腐败变质及感观形状异常,以及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及肉制品的要依法及时查处,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二)突出重点。农村集市,早、夜市摊贩因其规模小、经营分散、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食品安全隐患相对较多、群众投诉举报相对集中,一直是食品安全防线的薄弱环节。各地要以集贸市场,早、夜市为重点,严查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一是要求商超、农贸市场及批发零售的肉类食品经营户实施挂牌经营制度,对经营者所经营的肉品必须设置公示牌,标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内容。对不落实挂牌经营制度的肉品经营者,一律不准经营。二是严格检查早、夜市肉类经营摊贩相关证照,对于暂无证照的,要登记备份其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要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健康证明、经营环境卫生是否干净整洁。三是严查使用瘦肉精、注水肉、病害肉、腐败变质肉类及其制品,禁止卤肉等熟食制品在早、夜市销售。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对食品经营户异地加工成品、半成品源头追溯机制,延伸监管触角,尤其对市场销售的熟食动物脏器、特色风味小吃(腊肠、熏肉等)的加工场所,要加强跟踪检查和实地查验,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留档备查,无健康证,卫生条件差的肉制品加工“黑窝点”。
 
  二、强化案件查处,严厉打击肉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协同公安、农牧等相关部门,健全执法联动机制,从快、从严查处肉及肉制品无证经营、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牛羊肉等违法行为。要畅通信息交换渠道,确保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尤其是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有案必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对查获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监督。一是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肉类及其制品经营相关要求,使肉类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掌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切实守法诚信从业。二是要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监督肉类食品经营行为。三是要高度重视舆情信息,对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曝光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迅速核查处理,第一时间回应处理结果,对报道不
 
  实信息要及时做好公开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做到正本清源,正
 
  确引导舆论。
 
  各地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贾秀凤,联系电话:0971-8290732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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