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26 09:47:31  来源: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13
核心提示: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一直以来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现已进入夏季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时段,各县、区食药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力度,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
发布单位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4-22 生效日期 2016-04-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hhnda.gov.cn/new/gzdt_tzgg/2016/04/25/2623.htm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一直以来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现已进入夏季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时段,各县、区食药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力度,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
 
  一、各县、区食药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主体准入许可和登记行为,对未经项目许可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认真执行《安徽省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对乳制品经营、批发单位要根据辖区实际在每年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实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安徽省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认真核查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和供货商证、照复印件;是否索取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是否索取食品全批次检验报告;是否实现专柜专区销售。鼓励乳制品经营者使用“票证通”等电子追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
 
  三、各县、区食药监管部门以商场、超市、孕婴店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销售,并依法查处: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四、规范销售行为。乳制品经营者要按照乳制品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特别是对需要冷藏、避光储存的酸奶、奶酪等产品,必须要符合储存条件,此项内容作为日常巡查的项目。同时,加强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及时下架退市,依法处理。
 
  五、各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在开展乳制品监管中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依法受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食药局和当地政府汇报。
 
  请各县、区于7月15日前将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工作情况报市食药局,邮箱:gsjspk@126.com。
 
  2016年4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