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肉制品生产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肉制品生产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07 03:10:32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97
核心提示:为落实2016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有关任务,提高我省食品生产行业水平,按照我省食品生产行业“一年一整治”工作计划,2016年度省局将组织开展肉制品生产行业专项整治。为落实严格监管,督促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肉制品生产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审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3-15 生效日期 2016-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604/321145.htm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落实2016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有关任务,提高我省食品生产行业水平,按照我省食品生产行业“一年一整治”工作计划,2016年度省局将组织开展肉制品生产行业专项整治。为落实严格监管,督促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肉制品生产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审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广东省肉制品生产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2016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肉制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严格监管,强化隐患排查,提高我省肉制品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省局决定开展全省肉制品生产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全面规范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全面清查肉制品(包括腌腊肉、酱卤肉、熏烧烤肉、熏煮香肠火腿、发酵肉制品、速冻肉制品等)生产企业,以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一步督促生产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结合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审计工作,加大排查力度,从严从重打击使用不合格原料及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加大整治力度,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以下简称《卫生规范》),生产设施设备、人员健康管理、过程控制等符合标准要求,落实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查验记录制度,督促肉制品生产行业落实整改,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肉制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充分发挥肉制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作用,提高企业自律水平,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全面整治食品生产小作坊。
 
  根据《条例》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有关规定,严格小作坊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查及现场核查,规范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对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并持续满足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加工控制、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等要求,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生产记录及销售台帐等,规范原料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行为。
 
  (三)强化监督抽检。
 
  结合日常抽检与年度抽检计划,部署肉制品专项抽检工作,加大对肉制品生产单位使用原料及产品的抽检频次,重点加大对近年抽检曾不合格生产单位的抽检力度,规范抽检流程,依法对抽检发现不合格进行后处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总局和省局相关规定,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
 
  (四)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力度。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5年风险及其应对权责清单》中肉制品生产单位的风险因素,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结合肉制品食品安全审计工作,通过物料平衡、进出账验算等手段,严查肉品原料来源,严查采购和使用含有“瘦肉精”肉品、病死猪,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来源不明的畜禽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查非法添加及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防腐剂、着色剂等,非法使用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加工;严查使用过期回收或腐败变质食品再加工肉制品等违法问题。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严惩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严重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严从重打击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过程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坚决取缔未持有关许可证、登记证且生产经营条件严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单位;发现涉嫌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工作措施与安排
 
  (一)摸底调查(2016年4月)
 
  各地市完成对辖区内肉制品生产企业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目、持证情况、生产经营条件、近年来监督抽检等的摸底调查。填写《广东省肉制品生产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广东省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息汇总表》(附件2),于4月30日前报省局。
 
  (二)自查自纠(2016年5至8月)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市组织对辖区范围内肉制品生产企业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全面规范整治肉制品生产企业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对企业现场检查,要使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记录表(试行)》(食药监办〔2015〕388号)有关表格(见附件3);对小作坊检查可参照上述表格内容,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要重点抓好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对于处于季节性停产的肉制品生产单位,要着重督促检查场所、设备设施等,确保其在今年生产前完成整改。对不符合生产许可必备条件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并加大抽检频次,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各地要将专项整治与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审计相结合。督促辖区内所有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7条要求,按照肉制品食品安全审计表格相关内容,在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局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并按照食品安全审计工作要求,完善生产记录,确保原料可追溯。珠三角9地市局完成10家以上肉制品企业的食品安全审计,其他地市局完成5家以上肉制品企业的食品安全审计,由各地市局统一将企业审计结果8月30日前在地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市局8月30日前将本地整治及审计工作情况书面汇总报省局。
 
  (三)省级督查(2016年9月至11月)
 
  省局抽调部分市局食品生产科(处)相关负责人、有关专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抽检人员组成若干个检查组,对各地市局整治及审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市局做好督查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并于11月15日前将处理情况报省局。
 
  (四)通报专项整治结果(2016年12月)
 
  省局向各地市局通报全省专项整治情况,并将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理情况通报相关地市人民政府。专项整治情况将列入全省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市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任务及工作责任,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加强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制定责任到具体部门、岗位的详细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检查,落实任务。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要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要求调配熟悉工作的监管、审查人员支持、配合省局组织的督查工作。省级督查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正面宣传,积极引导。
 
  各地要开展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充分宣传报道专项整治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加强舆情监测,重视举报投诉中的线索,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要结合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培训,组织培训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强化对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四)加强沟通,报送信息。
 
  各地要积极稳妥做好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通报、发布,及时汇总本地行动进展情况,包括各级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执法查处、投诉举报等各环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做好风险信息报告、通报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信息,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局;涉及省内其他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市局并报告省局。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6.5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